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7章 消費稅的核算與籌劃(3 / 3)

生產摩托車的成本為4500元/輛。成本利潤率為6%。消費稅稅率為10%。請計算100輛摩托車應當繳納多少消費稅,並給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如果該企業能夠準確提供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則按照銷售價格確定消費稅的稅基。應納消費稅為:5000×100×10%=50000元。

如果不能準確提供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即該批摩托車有兩種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應納消費稅為:(400× 5000+400× 5500)÷800×100×10%=52500元。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應納消費稅為:4500×(1+6%)÷(1-10%)×100×10%=53000元。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稅負最輕,這就要求該企業健全會計核算製度,準確計算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

4.利用進出口消費品進行稅務籌劃

(1)進口消費品消費稅的稅務籌劃技巧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對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頒發了《關於對進口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進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目、稅率,依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高達50%的分類分項差別稅率,決定了其在企業的稅務籌劃策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消費層次趨向國際化,因此對進口消費品的需求日益擴大,這就為我們進行有效地稅務籌劃提供了必要條件。

我們進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如果我們從少交稅款的動機去進行稅務籌劃的話,由於消費稅稅率對於具體進口消費品是一定的,隻能對計算公式中的分子進行稅務籌劃。說到底就是對關稅的完稅價格進行稅務籌劃。所以,我們隻要能夠減少分子,就可以減少組成計稅價格,進而減少應納稅額,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

另外,根據稅法規定,如果存在下列情況,應使用高額稅率:

①納稅人如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出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征稅。

②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即進口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時,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進口消費品的進口額(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能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2)出口消費品消費稅的稅務籌劃技巧

出口商品退稅製度是我國海關稅收的一個重要內容,主要是指在出口環節免征或退還在國內已繳納消費稅,從而避免了國際間雙重征稅,體現了公平稅負,且增強了本國商品的競爭力,鞏固和擴大國際銷售市場,還可以擴大出口,增加創彙。因此,可以說,出口退稅製度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而能否有效地進行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對每一家有出口業務的公司來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對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進行稅務籌劃,應當強調的是:

①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

②適用出口免稅並退稅政策的,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貿企業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外貿企業隻有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才可辦理退稅,外貿企業受其他企業(主要是非生產性的商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是不予退(免)稅的。

③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故企業應注意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

5.包裝物的納稅籌劃

在一般產品銷售活動中,包裝物隨產品銷售是很普遍的,從其形式看,可以分成如下三種類型:

(1)隨同產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2)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出租或出借給購買產品的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在出租、出借這種形式下,還可以有具體的分類:一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出售,隻是單純收取押金;二是既作價隨同產品出售,同時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價隨同產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礎上,又收取包裝物押金。

【例17-5】如某啤酒廠,在銷售啤酒的過程中,對周轉箱不作價銷售,隻是收取押金,這屬於第一種情況。如果該啤酒廠以較低的價格對周轉箱作價,計入銷售額之中,另外又規定歸還包裝物的時間,並收取了押金,這屬於第二種情況。如果周轉箱未作價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使用,該酒廠對周轉箱按實際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為了保證包裝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這就屬於第三種情況。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要區分不同情況計算應納稅額:

第一,包裝物作價銷售又收取押金,此項押金暫不並入銷售額征稅,隻對作價銷售的包裝物征收消費稅。

第二,包裝物不作價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第三,包裝物隨同應稅消費品作價出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按其所包裝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第四,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的租金應視為價外費用。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未歸還包裝物的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計征消費稅時應首先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並入銷售額計稅。

【例17-6】焰火廠生產一批焰火共10000箱,每箱價值200元,其中包含包裝物價值15元,該月銷售額為:200×10000=2000000元,焰火的消費稅稅率為15%。請計算該廠該月應當繳納的消費稅,並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該月應納消費稅稅額為:200×15%=30萬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的規定,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通過納稅籌劃,該焰火廠以每箱185元的價格銷售,並收取15元押金,並規定,包裝物如有損壞則從押金中扣除相應修理費用直至全部扣除押金(這種規定與直接銷售包裝物大體相當);這樣,該廠應納消費稅降低為:10000×185×15%=277500元。

1年以後,如果該批包裝物的押金沒有退回,則該企業應當補繳消費稅為:10000×15×15%=22500元,對於企業來講,相當於獲得了22500元的1年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