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8章 營業稅的核算與籌劃(2 / 3)

轉讓無形資產執行5%的稅率。

為了解決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不分別核算、稅率高低不同不好計算的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常識110 企業營業稅應如何核算?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裏的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具體的規定如下:

1.交通運輸企業營業額的確定

(1)交通運輸企業一般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營業額,包括客運收入、貨運收入、裝卸搬運收入及其他各種收入。

(2)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3)運輸企業自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運費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

(4)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以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營業額。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聯運的特點是一次購買、一次收費、一票到底。

2.建築安裝業營業額的確定

(1)建築業一般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將建築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包、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3.金融、保險業營業額的確定

(1)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金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營業稅。

(2)納稅人從事金融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

(3)納稅人從事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每類金融商品的不同品種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可在同一納稅年度相抵。對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彙、有價證券、期貨業務不征收營業稅;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4)融資租賃。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作為計稅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用公式表示為: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境外的外彙借款利息支出

(5)保險業以各月應收保險費收入為計稅營業額。保險公司對保戶實行無賠款獎勵的獎勵支出,在征收營業稅時不得從計稅依據中剔除。

4.郵政通信業營業額的確定

郵政通信業務計稅營業額包括郵政業務及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等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5.文化體育業營業額的確定

(1)文化體育業務的計稅營業額以全部票價收入或包場收入減除付給提供演出場所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全部票價收入是指從事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體育比賽及為體育比賽提供場地的業務時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但廣告的播映、文化體育場所的出租比照服務行業計征營業稅,不按文化體育業征稅。

(2)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的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6.娛樂業營業額的確定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台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7.服務業營業額的確定

(1)服務業一般以收入全額為計稅營業額。

(2)代理業,以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為計稅營業額。

(3)飲食業,以飲食收入,作為計稅營業額。

(4)旅遊業,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5)廣告代理業以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

(6)倉儲業、租賃業(不包括融資租賃)、其他服務業,以收取倉儲費、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為計稅營業額。

8.銷售不動產營業額的確定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及其土地附著物的,一般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營業額。

(2)如果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受資方利潤分配且共同承擔風險,其投資入股確認的價值,不作為營業額。當轉讓該項股權時,其股權轉讓額,應作為計稅營業額。

(3)如果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要按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或最近時期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核定。

(4)以“還本”方式銷售不動產,應按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還本”支出。

9.轉讓無形資產營業額的確定

(1)轉讓無形資產業務的計稅營業額,應包括從事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和商譽等項目所取得的轉讓收入額。

(2)以無形資產入股,參與受資方的利潤分配且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其投資入股確認的價值,不應作為計稅營業額。但轉讓該股權時,其股權轉讓額應作為計稅營業額。

(3)以地換房和以房換地(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並按協議分配住房),因其發生了交易行為,按稅法規定,以地換房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而以房換地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4)轉讓無形資產的同時發生的貨物銷售行為,按規定應一並征收營業稅。

常識111 營業稅的節稅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