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銷售方式上經常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主要存在兩種具體形式。第一種形式為收取代銷費方式,即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定價銷售商品,商品銷售以後,委托方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並支付受托方代銷費,受托方收取代銷費以後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另一種形式為視同買斷方式,即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委托方將商品按照一定的價格交付給受托方,由受托方按照一個較高的價格銷售商品,兩個價格之間的差價作為受托方的收入,委托方不再支付手續費。
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將商品交付受托方時不需要確認收入,當受托方銷售商品以後,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時確認收入,委托方繳納增值稅,受托方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後麵一種方式不用繳納營業稅,在稅收上較為有利。
【例18-1】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假設兩個企業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一批商品,如果采用收取代銷費的方式進行銷售,則每件商品售價100元,代理費為20元,假設乙企業總共代理銷售1000件商品。
甲企業總共支付給乙企業代理費:1000×20=20000元。乙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假設兩個企業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甲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1000×17%=17000元。假設甲企業進項稅額為X,則甲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17000-X)元。假設甲企業生產成本為Y。在不考慮其他稅負的情況下,甲企業的利潤為:100×1000-20000-17000+X-Y=(63000+X-Y)元。乙企業的利潤為:20000-1000=19000元。
如果采用視同買斷方式代理銷售,則每件商品以76.8元的價格交付,乙企業以100元的價格銷售。由於中間不涉及到代理費的問題,因此,乙企業不用繳納營業稅。假設乙企業銷售了1000件商品,則甲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76.8×1000×17%=13056元。假設甲企業進項稅額為X,則甲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13056-X)元。同時,乙企業由於發生了增值,需要繳納增值稅:(100-76.8)×1000×17%=3944元。假設甲企業生產成本為Y。
在不考慮其他稅負的情況下,甲企業的利潤為:76.8×1000-13056+X-Y=(63744十X-Y)元。乙企業利潤為:(100-76.8)×1000-3944=19256元。
經過納稅籌劃,甲企業增加利潤744元,乙企業增加利潤256元。兩個企業少繳營業稅1000元。
2.改變運費收取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運費,根據具體形式的不同,需要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這種選擇性就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在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以將自營車輛設立為運輸子公司,通過讓子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運費,使運費收入轉變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從而降低稅負。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給乙企業某產品8000件,不含稅銷售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5元/件,同期進項稅額為100000元,其中自營汽車所耗用的油料等抵扣進項稅額5000元。
根據案例所述情況,甲企業該月的銷項稅額為:8000×100×17%+8000×15÷(1+17%)×17%=153435.89元,應納增值稅額為:153435.89-100000=53435.89元。如果設立運輸子公司,改變運費收取方式,使運費收入轉變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則甲企業的銷項稅額為:8000×100×17%=136000元,同時甲企業自營汽車原本可以抵扣的5000元進項稅額此時不能予以抵扣,進項稅額變為95000元,甲企業應納增值稅為:136000-95000=41000元,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8000×15×3%=3600元,總體而言,甲企業該月稅收負擔為:41000-3600=44600元。由此可見,改變運費收取方式後甲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為:53435.89-44600=8835.89元。相應還會減少883.59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轉讓無形資產過程中所進行的稅務籌劃
對轉讓無形資產適用稅目進行征稅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而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稅。
(3)土地批租不征營業稅。土地批租是指國家通過征用或終止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的辦法,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收回後,再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
(4)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
(5)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即從營業稅角度來說,對上述列舉的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在轉讓過程中必然會發生的銷售貨物業務,均一並征收營業稅。
4.利用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進行稅務籌劃?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因為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就是說,哪個稅目的稅率高,混合在—起的營業額就按哪個高稅率計稅。例如,某餐廳既經營飲食業又經營娛樂業,而娛樂業的稅率最高可達20%,對未分別核算的營業額,就應按娛樂業適用的稅率征稅。
在實際經濟活動當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並不僅僅局限在某單一應稅項目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搞展廳、客房,從事服務業,又搞卡拉OK舞廳,從事娛樂業。又如,建築公司既搞建築安裝,從事應納營業稅的建築業,又搞建築材料銷售,從事應納增值稅的貨物銷售等。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係的一個重點。
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麼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