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拳民起來,跟自打基督教開禁以來,尤其是太平天國失敗之後,綿延幾十年的民教衝突有關。“民”指一般非教徒的老百姓,“教”指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新教和東正教)教會和信教的教民。兩者的衝突,有些屬於利益方麵的,比如說,一個地方隻要出現了教民群體,一個社區就出現了另一個中心。新的權威,這種權威對世界有一種新的解釋,這樣或多或少會令原來的權威感到一點不舒服。更多的是屬於文化方麵的,屬於基督教自身的行為和中國傳統習俗的衝突。
最早的文化衝突跟民間的戲樂活動有關。唱戲以及相關的社火秧歌活動,是中國農民的娛樂,但這種娛樂卻往往以酬神演戲的方式展開,於是被教會理解為“偶像崇拜”。因此,教會特意給教民從總理衙門討來一項“特權”,既不許教民參加活動,也不要教民分攤戲份。但是,當酬神演戲是為了求雨的時候,多少會有點麻煩,如果沒求來還好,求來了,雨又不可能隻下在求雨人的地上,也沾了雨露的教民,就會被人視為占了大便宜,糾紛在所難免。
比較常見的文化衝突,則跟教會的日常儀式有關,從出生、入教時的洗禮,到死前的終傅禮,平日做彌撒,以及密室懺悔,都令中國的老百姓既感到神秘,也感到不解。容易往邪了想,雙方有點摩擦的時候,就更易流於惡意揣測。一般來講,雖說中國人講究男女授受不親,但鄉村世界,農家村姑,沒有條件藏在深閨,所以男女混雜在所難免,但是這種混雜一般隻限在野外、集市等空曠地方,一旦男女混雜在一個房間裏(比如教會做彌撒),就難免引起人們有關臍下三寸的聯想,從通奸到濫交、群交。至於密室懺悔,隔膜更甚,不可解釋,則聯想也就更加活躍,簡直就板上釘釘認定就是密室行淫。應該說,自從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基督教開禁以來,中國的城鄉產生了無數的關於基督教、教會、教民的訛言,有無數份的打教揭帖在流傳,其中最核心的成分,都跟“淫”有關,來自文化的隔膜,被惡意地放大了。顯然,對於打破大門進來的西方人,無論輸入的宗教本身怎樣,中國人的觀感,幾乎從進入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是先天不良的。
特別被惡意放大的隔膜,還有教會育嬰堂收養棄嬰事件。在過去的時代,中國農村比較普遍存在溺嬰的現象,主要是棄養女嬰。雖然背後有生活的無奈,但不能不說是一個惡習。當然,中國也有人辦育嬰事業收養棄嬰,但這個事做得比較大的,還是教會的育嬰堂。育嬰堂收來的棄嬰,很多本身生命條件就不太好(視棄養的時間長短而定),收來之後,嬤嬤們往往對於拯救嬰兒靈魂,比拯救他們的生命更在意,因此造成了育嬰堂的嬰兒死亡率比較高。當育嬰堂將這些死嬰集中埋葬的時候,麻煩就來了。過去棄嬰東死一個,西丟一個,狼吃狗叼不會引起人們的注意,但一個地點,一個棺材埋很多,就很紮眼。於是傳說這些孩子,都是教會害死的,更進一步傳說教會拐來中國人的小孩,挖心肝做藥,挖眼睛點銀(可以將鉛點化為銀)等。有的育嬰堂為了鼓勵人們幫助收棄嬰,往往會給那些送來孩子的人一點報酬,但是就是有匪類,為了這點報酬,居然去拐人家孩子,這種匪類一旦暴露,就會把屎盆子扣在育嬰堂頭上,“坐實”了有關的訛言。轟動全國的1870年天津教案,就是因為這個原因鬧起來的。
當然,由文化隔膜導致的衝突,在基督教的傳播曆史上並不稀罕。從理論上講,隔膜是會隨著交流的增加而消除的,基督教的某些風習固然怪異,中國人見得多了,自會見怪不怪,隨之而來的會是理解,甚至和解。隻要彼此沒有將誤會中形成對抗,隻要彼此的敵意沒有形成刻板印象,衝突就會消散。但是,當時清政府的作為,卻使這種和解的可能化為烏有。
基督教雖然開禁,被允許放了進來,但對於清政府來說,這隻是高壓之下的權宜之計。清廷大員們的如意算盤是明開暗禁,用奕劻的話來說,就是天主教係屬異端,“雖已開禁,仍當暗為防範”(《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卷五)。因此,不僅某些官員出頭限製甚至撲殺教會人士,而且一些鄉紳有組織地對基督教的抵製活動,背後也有官府的背景。更重要的是,凡是涉及民教衝突的教案,隻要官府參與調停審理,多半是在兩下“拱火”,刻意把雙方的敵意人為地加以擴大。後來談到教案,有一個流行的說法,說是官府一般都屈從於西方的壓力,偏向教會一方。這個說法其實隻說對了一半,事實的後一半,據我查閱教務教案檔案的所見,是這樣的:每當發生教案的時候,隻要打上衙門,負責審理的官員,開始都向著民方,有時候甚至是毫無道理地偏袒,整個審理呈現一邊倒的麵目。但是,在這種時刻,西方國家的公使和領事往往會出麵幹預。這種幹預有時甚至帶著炮艦。在根本不對等的外交壓力下,由於總理衙門的參與,案件又開始翻過來,到了這個時候,官府又開始向著教會和教民了。“教方恒勝,民方恒屈”,僅僅是一個統計不完全的結果,產生這個結果的過程,往往被人們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