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製之憂

重大事故問責製度的實行,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目的是為了強化安全管理,把官員的烏紗帽與事故的責任聯係在一起,從而起到遏製重大事故發生的作用。

問責製度實行的現狀是,但凡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直接和間接負責的官員一律按倒,就地免職或者建議辭職。

隻是問責的這種威懾,起作用的機理,未必盡如製度設計之意。官員們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通過正向的努力來保住烏紗帽。但是也可能在出事之後,隱瞞實情,將死亡人數通過特殊處理降下來,使重大事故變得不那麼重大,從而也可以保住烏紗帽。

在現實中,采取第一種措施,命裏注定要困難得多。就煤礦而言,眾多小煤窯、礦窯,雖然很多都涉嫌濫采濫挖,安全不達標,但開礦容易,關閉則難,整治難度之大,真是難於上青天,各種關係錯綜複雜,涉及官場關係,涉及地方保護,涉及對外燃料原材料的供應鏈,牽一發而動全身。即使是國有大礦,加強安全投入、購買設備、完善規章製度、加強職工培訓,都不僅要花大筆的銀子,還要有得力的幹部主持,

花大精力投入。現在,為官一任,少則兩三年,多則四五載,往往整治未了人已下台或者調任。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證在整治期間,自己的轄區就不出事,有時候由於正在調整,秩序反而更亂,出事的概率甚至可能更高,一旦出了事,功夫精力和資金白搭,跟那些什麼事都不做者一樣,接受處分。

相對而言,采用不正當的欺瞞,固然會冒一旦露餡遭到懲罰的風險,但是,一來反正都是個“死”,冒險一下,說不定就瞞過去了。

控製住,就八九不離十。前一階段網上盛傳江蘇一個縣,化工廠出事之

後,全縣上下立體動員,最終使所有媒體記者铩羽而歸。

壓力之下,不能對官員的道德覺悟有太多的期待,非讓他們選擇的話,我想多半是會傾向於選擇不作為,出了事再設法處置,能瞞則瞞,實在瞞不了,則自認倒黴就是。也許更糟的是,真正老實作為的官員,在事故處理中,未必會比那些耍奸弄滑的人下場更好,往往恰恰相反。老實人吃虧,是現階段官場的嚴酷現實,很多時候,耍滑者作的惡,最後卻是老實人頂雷,這種現狀,無疑起了鼓勵人們作偽的反向激勵作用。

因此,我不知道現在的問責製,能否最大限度地遏製重大事故的發生,是不是會導致事故還是事故,但大家把精力和心思都用在了隱瞞上麵,一麵人為地“減少”死亡人數,一麵暗中安撫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某種意義上說,問責的力度越大,做官的風險越高,官員們趨利避害的動機也就越強烈。

在曆史上,一種製度的設計,最後達到的效果跟設計初衷完全相反的事是很多的。比如中唐之後,設置監軍,原本是為了防止軍隊叛逃,但監軍來了之後,不僅叛逃問題沒有解決,將領反而對宦官的指手劃腳更加反感,即使不叛變,也導致軍隊戰鬥力嚴重下降;再比如,明初廢相,朱元璋是為了防止大臣專權,大杈旁落,但結果卻造成了太監專杈,而且專權得非常離譜,比大臣專杈還要糟上一萬倍。

因此,現在的重大事故問責製,大有完善的必要。

首先,不僅應該有行政係統垂直的問責,更應該有同級人大的平行問責。在理論上,地方官員都是人大選舉出來的,理應由人大出麵問責6隻是目前人大製度還沒有真正起作用,更多地起一個儀式作用,事實上,隻要人大製度被激活,賦予這個製度憲法上應有的權力,人大代表切實負起責任來,這種問責就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由於人大代表是當地人,對當地的建設,包括安全建設的關切度要高得多,會鼓勵官員向這方麵努力,而官員要想隱瞞事故,在當地人眾目陵睽之下,也要難得多,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此,這種問責,可以有效地防止官員隱瞞,促使他們向加強安全方麵努力。

其次,事故的行政問責,應該事實求是,把責任細化、科學化,該是誰就是誰,該負責多少,就懲罰多少,不能胡桃杏子一起數,隻要出了事,就全體按倒。有些重大事故,死亡人數可能差不多,但性質完全不一樣,比如歌廳因為消防設施不達標,消防通道阻塞,失火導致大量人命傷亡,跟礦難同樣的人命傷亡,根本就不一樣。在這個世界上,有些行業無論在什麼地方,都屬於髙危行業,盡管可以通過加強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減少事故,但完全杜絕事故,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同樣是礦難,原因各有不同,失職失責者有之,屬於天災者亦有之。因此,事故的問責,應該有所區分,把責任算到細處,有多少算多少,不能粗枝大葉,籠而統之。更不能因為民意群情激憤,需要有人負責,就擴大處罰的尺度。這樣,才能做到讓受責者口服心服,真正達到遏製重大事故的效果。

其三,應該為媒體監督大開方便之門。現在的確出現過一些假媒體借機敲詐,以及某些不良媒體借機牟利的問題,但是,畢竟作偽的官員真正害怕的還是讓事件見光,如果媒體監督的渠道暢通,不僅官員的正向努力會得到鼓勵,不良媒體的行為也會受到遏製。媒體監督,實際上就是一種社會監督,這種監督,無論製度設計多麼嚴密,都是必須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