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號墓的墓主究竟是誰(3 / 3)

西漢初年,列侯有位次。高帝年間,曾對列侯18人排列了位次。到了呂後二年,又由丞相陳平主持,對當時的列侯137人進行了位次的排列,“盡差列侯之功,錄弟下竟,藏諸宗廟,副在有司”。看來,這在當時是一件很鄭重的事。在排列位次時,對某些列侯的功勞一定是進行過比較,因此才有“功比某侯”的提法。在《漢表》侯功欄中,共有23人有“功比某侯”的記載。二侯相比,其位次必然相鄰。但例外的情況有兩個,一是位次66的襄平侯功比位次54的平定侯,二是位次99的宋子侯功比位次92的曆侯。然而這兩個例外是因為《史表》和《漢表》的記載本身有問題。襄平侯的位次實際不是66,而應為65,因56的位次,無論《史表》和《漢表》都缺,而66的位次另有高梁侯酈疥。曆侯的位次實際不是92,而應為97,因97的位次,無論《史表》和《漢表》都缺,而92的位次另有高陵侯王虞人。襄平侯的位次改為56,功比位次54的平定候,曆侯的位次改為97,位次99的宋子侯功比曆侯。結果和上表中其他相比的列侯情形完全一致。由此可見:甲侯功比乙侯,甲侯的位次一定在乙侯之後,並且緊相連接,相差在一位或二位,其勢不得過遠。平皋侯位次121,按《漢表》,功比位次120的軑侯,與上述情況正相符合。為什麼列侯相比.位次必然相鄰呢?因為當時定位次是按功勞的大小,即所謂“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假如某一列侯位次較易排列,而另外一個列侯的經曆與前者大體相近,或某一方麵相同,就可以稱之為“功比某侯”,其位次自然應緊跟在前者之後。如果按《史表》,功比位次126的戴侯,則與上述情況相矛盾。這證明錯的不是《漢表》,而是《史表》。

像這種紀年上的錯記和誤記,《史記》和《漢書》的表上是很多的。中華書局編輯部1959年標點《史記》出版和1960年標點《漢書》出版時,對兩書明顯錯誤之處進行了改正,其中改正《史記》“表”中紀年方麵的錯誤達37處之多,改正《漢書》“表”中紀年方麵的錯誤達74處之多。而其中肯定還有沒有改正過來的紀年錯誤。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景帝中元五年,軑侯吳利為奉常;六年,奉常利更為太常;後元三年。柏至侯許昌為太常。”其中許昌繼任太常之年,恰是利彭祖的卒年。有人認為吳利應是利彭祖之訛。如果這一推測能夠成立,那麼在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以前,利彭祖仍有可能在長沙國為吏。利彭祖是第三代軑侯,第一代軑侯利蒼和第二代軑侯利豨應死葬長沙。長沙馬王堆是軑侯一家的家族墓地,一號墓是軑侯利蒼的夫人,二號墓是第一代軑侯利蒼本人,三號墓從出土器物和葬製看,也可以肯定為第二代軑侯利豨。經過仔細的鑽探,在這個墓地再也沒有發現有別的墓葬了。因此,馬王堆三座漢墓的埋葬正與曆史文獻記載相符,第一代軑侯利蒼和第二代軑侯利豨均是死葬長沙的。

(6)關於三個墓的年代,一號墓“由於它分別打破了二、三號墓,從地層關係看來,是晚於這兩座墓的。但是。一號墓和三號墓的隨葬器物,無論是漆器的形製、花紋和銘文,還是絲織品的圖案,或者簡牘文字的書體、風格都非常接近。往往如出一人之手;而一號墓出土的泥半兩和三號墓填土所出半兩錢,又同樣都是文帝時間的四銖半兩,因此,兩墓的年代應該相當接近,可能相距僅數年而已”。三號墓根據墓中出土紀年木牘肯定為文帝十二年下葬,那麼一號墓則可能是文帝十五年左右下葬的。一號墓墓主是第二代軑侯利豨的母親,而她的死年正好是《史記》和《漢書》所記利豨的死年,即文帝十五年,而根據三號墓的出土文物和葬製,應該證實三號墓墓主是第二代軑侯利豨,葬於漢文帝十二年(墓有“十二年”的紀年木牘),可見《史記》和《漢書》可能是把利豨母親的死年——文帝十五年誤寫成利豨的死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