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網絡與青少年犯罪(2)(2 / 3)

2.客觀方麵

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絡管理法律、法規,利用互聯網實施詐騙行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並列選擇形式,隻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便可構成本罪。至於采取什麼方法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聯網技術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同樣可以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絡詐騙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大多為14歲至40歲左右的年輕人,並且具有一定的網絡知識。但是不能認為具有網絡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麵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係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給擁有一定網絡專業水平的人發放網絡工程師證或給其相應的職稱,但從網絡詐騙犯罪的案例來看,一部分人隻有簡單的網絡知識。同時,在網絡普及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擁有網絡知識。在網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中,並不都是具有專業知識的。

4.犯罪的主觀方麵

網絡詐騙在主觀方麵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頭,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並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四)網絡詐騙犯罪未完成的形態

1.實行行為

犯罪的著手是區別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那麼在網絡詐騙罪領域,實行行為從何時或何環節開始呢?原因在於:第一,現實性環節行為不具有實行行為的特點。實行行為的著手,也就是開始實施刑法分則的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判斷它時,既要考慮法律規定的具體罪狀,還要考慮實行行為的內容及形式。這個階段的行為,通常是為虛擬性環節的行為創造條件,更符合犯罪預備行為的特點。第二,將現實性環節作為實行行為有違立法精神。網絡詐騙罪中,行為人一般是騙得受害人的信用卡號和受害人的具體地址,但是這不宜作為犯罪論,至少不作為犯罪的完成形態論處。在這時,權利人的財產並沒有遭到實質性的損害,頂多受帶一定的威脅。

進入網絡係統的初始行為不是實行行為,盡管進入網絡係統距離行為人完成網上詐騙犯罪時間極短,有時有幾秒鍾。之所以說它不是實行行為,原因在於,該行為也不具備實行行為的性質。為了完成網絡詐騙的行為,行為人一般進入特定的信息係統,在此之前,他也許還要登陸其他具有輔助功能的信息係統。隻有進入特定的信息係統後實施了虛擬性環節的行為才是實行行為。原因在於:第一,該行為具有侵犯犯罪客體的現實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它就會實施完畢;第二,該行為具有刑法中實行行為的特征,是引起構成要件結果的直接行為。

2.完成形態時

虛擬空間的結果向現實轉換在時空上還存在隔離,虛擬階段的結果僅僅表現為信息的改動,它是否必然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還必須依賴於行為人進一步深化行為,致使權利人的財物侵犯,可由行為人完成,也可由別人完成,還可由工具實現。在網絡詐騙犯罪中,虛擬階段的結果是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而要詐騙得以進行,還在於行為人提供賬號、地址以供受害人劃錢、郵寄錢財。當劃錢成功或郵寄到達時,此時就由虛擬空間轉移到現實中來。如果行為人在發布虛假消息後,馬上撤銷,而且並未有人上當受騙,這就造成虛擬性結果的消失,還原為原來的狀態,權利人也未受過威脅,這就說明完成形態隻能在現實中。

(五)網絡詐騙的危害結果及一些建議

1.網絡詐騙的危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