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潤物細無聲的品德教育(3)(1 / 2)

法治教育也譯為“與法律相關的教育”,是一種與憲法相關的民主教育,而非單純的法律條文教育,也不是專業的法學理論教育。《1978年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將其定義為“用與法律、法律程序、法律係統及它們賴以為基礎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觀相關的知識和技能裝備非法律專業人員的教育”。萊明(Lerning)與海利(Healy)認為,法治教育是“一種有組織的學習經曆,它向教師和學生提供理解法律製度賴以建立的價值和原則的機會”。法治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具有在一個以法治為基礎的多元民主社會中有效地發揮作用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價值觀,即能夠意識到法律是如何影響自己,而自己又可以如何去影響法律。從而使學生能夠通過法治教育的學習理解自己所屬的公民社會,生活並積極投身於其中,成為具有法治意識、支持民主憲政製度、積極參與的公民。

法治教育的目的強調了法治教育應關注影響現實情境中現實的人的現實法律問題,應通過為學生提供積極的學習經曆來提高他們的能力。法治教育注重的是學生的社區成員身份,而非單純的學生身份,關注其對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理解;期望學生在麵對並解決爭執與衝突,討論與分析社會問題的過程中學會理解法律,運用法律。這從根本上決定著社區參與(community involvement)是法治教育的必要組成部分。

社區參與泛指社區成員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公共活動,影響社區權力運作,分享社區建設成果的行為和過程。社區參與是一個動態的、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中人們對其會有不同理解。在美國中小學的法治教育中,“社區”是指可以為學生提供現實的學習和社會行動機會的學習情境,社區可以是學校本身、學生的生活社區、全市、全州、全國以至更遠更廣的地方。“參與”的規模可大可小,也可分別由學生和社區作為行動主體,既包括律師在教師教學時遇到有關法律概念的問題時給予的幫助,也指學生有組織、有準備地到地方法庭的參觀活動,或是全州以及全國範圍內的模擬法庭比賽等。

形成“課堂中的社區”的主要方式是社區內的資源人士進入課堂中為學生做講座以及學生在課堂內進行的對於一些著名案例、有爭議案例或者社區內法律問題的模擬、辯論等活動。這些方法在美國中小學的法治教育中極為普及,尤其適用於一些因各種原因無法使學生走入社區接受法治教育或者此類機會較少的學校。

可以創建“社區中的課堂”的參與活動在法治教育的社區參與中所占比重很大,具體形式較多,主要可以歸入實地考察(field trips)與實習(intern ship)兩種類型。在實地考察和實習中,學生獲得麵對真實情境、獲得接觸到作為普通人的法律專業人員的機會,使他們在課堂中學到的關於法律係統、法律程序、立法過程等方麵的知識不再是抽象的,遙不可及的。推動學生形成對法律的正確認識,使他們不再將法律看成是神秘複雜的,超出自己理解範圍的事物,而將法律看作是可以幫助自己的,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去改變或完善的事物。獲得對法律以及法律專業人員新的認識。

事實上,法治教育中的許多社區參與是課堂中和社區內都可以進行的,例如,模擬法庭,既可以邀請法官等專業法律人士進入課堂作為裁判在教室中進行,也可以在法庭中實地進行。

自美國中小學的法治教育正式實施以來,社區參與在學生對於法律知識性課程內容的掌握,研究、思考、交流與社會參與技能的培養,有關法治、民主、權利、義務等概念的正確態度和價值觀的形成方麵一直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法治教育中的社區參與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體現了一些特色。

一、社區參與重視社區資源人士的“儲備”工作

社區參與成功與否的一個關鍵在於是否獲得了足夠的社區資源人士的支持。法治教育中的社區參與所需的社區資源人士的“儲備”工作主要從兩個方麵入手。一是擴大社區資源人士的來源,選擇合適的社區資源人士,將盡可能多的人員引入社區參與活動中。二是注重對於教師和社區資源人士的培訓。

合適的社區資源人士不僅指那些各自領域的權威,或是重要的公眾人物,也指普通的法律工作者、自願者、退休人員等。同時選擇具有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的資源人士,代表不同的年齡、種族和性別群體以應對背景不同的學生,使學生對於資源人士具有親切感。除了律師、法官、警察等與司法職業直接相關的人員可以充當社區資源人士外,法律學校的學生與教師,來自不同行業的熱心於法治教育的誌願者也是合適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