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督導人員
法國的教育督導人員分為國家教育總督學、大學區督學和省督學。
擔任國民教育總督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年滿45歲的正式公務員;在國民教育領域服務十年以上,至少有五年從事教育工作經曆;必須有下列文憑之一,國家博士學位,具備指導研究導師資格,大學教師職稱或中學高級教師職稱。總督學的招聘由一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先對所需的職位提出建議,然後正式公布招聘信息和條件,對申請者進行審查篩選,為每一個空缺職位列出候選人名單,最後提交教育部長,由共和國總統以法令的形式正式任命。
大學區督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年滿40歲;在教育、管理或督導部門全日製服務滿五年,或相當於五年;具有一定職稱的大學教師或中學高級教師,以及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負責人;至少任職已滿五年的國民教育督學。大學區督學通過考試招聘,考試注重候選人的經驗和學曆,考試分專業進行,被允許參加考試的候選人要經過包括評審委員會麵試在內的一次或數次考試。通過考試的學區督學要經過兩年的實習合格後,由教育部長任命,並由共和國總統正式下令任職,成為正式的學區督學。
國民教育省督學的任職條件是:年齡至少40歲;必須有在教育、教學、方向指導和管理等崗位全日製工作五年或相當於五年的工作經曆;持有大學三年級文憑,或被教育部和公職部共同承認的同等學力文憑,或是屬於中學證書教師,或為職業高中第二職等的教師。國民教育省督學通過公開考試招聘,考試注重候選人的經驗和學曆,按專業進行。評判團首先對候選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第一次選擇,被允許參加考試的候選人將接受包括評判團成員口試在內的一次或數次考試。通過競試且參加兩年培訓合格,由考試委員會頒發國民教育省督學能力證書,稱實習督學,被派往分學區實習,經過一年實習合格後,方可轉成正式的國民教育省督學。
3.教育督導的職責
法國教育督導的職責主要有國家教育總督學的職責、國家教育行政總督導的職責、學區督學的職責和國民教育督學的職責。
國家教育總督學側重教育教學領域,它的主要職責有:1)從宏觀上監督和評估國家教育製度,其評估任務包括教育類型、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程序和實施方式。2)根據部長的意圖,為實施教育政策,提出屬於他權力範圍內的意見和建議。3)參與對督導、領導、教育、教學以及指導人員的監督,並對他們的招聘、培訓和工作做出評估。4)與學區權力機關一起,使所有督導機構的行為與教學權力相協調。
國家教育行政總督導的職責主要有:1)負責對國家的教育製度進行研究和評估。2)負責由教育部長委托的培訓活動。3)對中央及學區的服務,公立學校以及隸屬於國民教育部或得到該部幫助的任何機構,在行政、財務、會計和經濟方麵進行監督和檢查。4)應地方單位要求,由國民教育部長委任,對地區公立教育機構的運轉情況進行調查。
學區督學和國民教育督學都歸學區長領導,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協助學區長,保證國家、政府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學區的實施。學區督學和國民教育督學的主要職責是:1)行使教育方麵的權力。對小學、初中、高中的教師,教育和方向指導機構的個人和小組工作進行評估;對學科教學、教育部門、教學程序和教育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教育行為進行直接監督。2)專業督察指導。根據各自的專業,督導小學、初中、高中的教師、教育及指導人員,確保教學各階段國民培訓目標和計劃的實施。3)參與培訓。參與推動初次培訓、繼續培訓和工學交替培訓。4)參加招聘和培訓國民教育人員,參與考試的組織。5)確保學生的指導、考試、教育人員的管理等各方麵工作,對所選擇的教育設備進行鑒定。
4.教育督導的方式
法國教育督導最為顯著的一個特征就是分工督導,法國的中央督學分為教育行政督導和教學總督導。1)國家教育行政總督導的工作分為三類,即日常督導、點上調研、專題研究。國家教育行政總督導的職權範圍很大,從縱向來看,不但涉及從學前教育到高等學校等各級別的學校,而且還包括科研機關;從橫向來看,涉及到除教學以外的所有行政和經濟事物。2)教學總督導主要負責教學方麵的督導事宜。教學總督導的日常督導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按專業將每位督導編入不同的學科組,在這些組內總督導全麵地開展對本學科的研究和建設,檢查和保證本學科的教學質量;二是根據每年教育專題調研課題,以調研小組的方式,深入有關地區開展調研;三是擔任學區通訊員的總督導按要求深入到某一學區,在地方督導的幫助下完成年度調研計劃,同時要幫助製定所在學區督導的工作計劃,指導和協調地方督導工作。
在地方上,學區督導主要在學區範圍內工作,負責督察初中、高中和職業高中等機構。國民教育督導主要在一個省範圍內工作,負責對小學、初中段的職業技術教育和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督察。這些督學平時各有分工,但在必要時則靈活編組,共同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