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小學教師負責學齡前兒童和小學生(2~11歲)的教育,長期以來一直由省級師範學校培養。二次大戰後,師範學校的學製和招生對象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46年,師範學校改變了以往從初中畢業招收學生的做法,改為從通過高中畢業生會考的學生中錄取新生,學製為一年;1969年,其學製延長為兩年;1979年,其學製再次延長,改為三年製。師範學校對學業合格的畢業生除授予原來的教學能力證書外,還同時授予大學第一階段學習(初等教育)文憑。1986年起,為進一步提高小學教師的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師範學校的新生通過公開考試從持有大學第一階段學習文憑(受過兩年高等教育)的大學生中錄取,接受為時兩年的專業培訓。在培訓期間除加強理論學習與實踐訓練外,還特別重視教育實習,規定兩年內每個學生必須參加18周的教育實習,促進學生今後在工作崗位上更加熟悉和熱愛本職工作,適應未來的教師職業的要求。
1989年,法國廢除了現行的師範教育製度,包括師範學校和地方教師培訓中心,對全國各地教師培訓進修機構進行綜合改造,使中小學教師的理論培養、現場實習、教育實驗結合在一起,統一由所設立的大學師範學院承擔。法國17個大學區每學區各設一所大學師範學院,不論是培養小學教師,還是中學教師,大學師範學院都隻招收持有受過3年高等教育者,而法國的中小學美術教師必須持有藝術學院的畢業證書,然後接受為期兩年的教育職業訓練。凡大學師範學院畢業者均獲得相當於文學士的學位。過去多層次、多規格的,由不同師範教育機關頒發的文憑、證書、雙軌製的不同師範教育便從此消失了。中小學教師教育在學曆水平上的完全一致為提高初等教育教師在政治、經濟、學術上地位,為法國教育進入21世紀培養“成功學生”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法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特點
法國是世界上較早開展教師繼續教育的國家之一,近20多年來,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法國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開始向製度化、社會化、多樣化、實用化方向發展。其特點如下:
一、建立、完善教師進修製度,保障教師在職進修權利
為了確保繼續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法國曾三次對教師繼續教育進行立法;1971年,法國頒布了《繼續教育組織法》,後來在1978年和1984年又先後兩次修改和補充,對每個教師繼續教育的權利、義務、待遇、時間、教材、培訓等都做出了規定,以法的形式確保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繼續教育組織法》規定:繼續進修是教師的權利,每個教師每年有權享受學習進修假兩周,教師一生總計有帶薪學習進修假兩年。
為了切實抓好教師繼續教育,法國中央政府成立了職業教育部,下設繼續教育局,主管全國教職人員的培訓,負責全國教師繼續教育的立法和管理,分配使用繼續教育的經費,而各地區也設有繼續教育機構,集中掌握本地區教師繼續教育經費,搞好平衡調劑。法國在全國範圍內,還建立了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繼續教育發展信息中心,形成了全國規模的多渠道、多形式的教師繼續教育網絡。法國不僅十分重視在職教師的進修工作,而且想方設法為教師廣開進修渠道,方便他們進修。自1990年秋季開始,法國政府取消了原有的師範學校和其他培訓機構,在綜合大學設立兩年製的“教師培訓學院”,其主要任務是培養所有的中小學教師,培訓在職教師和開展繼續教育的科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