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在國民教育部長所確定的方向指導和大綱、學區方向指導和學習化目標的框架中,教師擁有教學選擇的自主權。不過,要以遵守以下原則為前提:1)學生處於教師思考和行動的中心,教師視學生為能夠學習和進步的人,並引導他們學會自我教育。2)教師公平地對待每個學生,了解他們,尊重其多樣性並接受他們;教師應該關心學生有什麼困難。3)在教育共同體中,教師在不同的小組背景中和他人一起施教。4)教師要意識到自己從事的是一個複雜的、多樣化的並且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的職業。他要知道在整個的職業生涯中。要不斷繼續自己的培訓,來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對自己的職業實踐進行經常性的反思。教師所擔負的任務和這一任務所蘊含著的責任處於教育體製、他所帶的班級以及他所從業的學校這三重框架。
通令據此具體明確了中學教師在職前培訓中應該獲得的專業能力標準如下。
(一)中學教師在教育體製中應肩負的責任
教師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他應該能夠做到:
1.在法律賦予教育公職人員的任務框架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是教育公共服務機構,是按照學生來設計和組織的,它追求教育和學習機會的平等。教師必須要懂得如何讓千差萬別的學生們懂得學習的意義所在。教師要幫助學生獲得知識和能力,並有助於培養他們未來能夠擔負個人生活、社會生活和職業生活所固有的責任、具有適應力、創造性和團結精神。
2.投入到教育體製的運作和發展變化之中。教師應該能夠評測教育和他的教育教學行為具有什麼樣的社會作用。他也應該了解有關教育公共服務的組織、發展和運作的主要文本。這樣他將可以作為教育體製的行動者來行事,這將可以有利於教師參與教育革新、新的教育大綱和文憑的構想和實施。
教師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教育行為的持續性對學生有重要的影響,他將積極促進不同年級之間的過渡。同時教師還要接受協同精神的培訓,在學校與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環境之間進行夥伴合作行動。
(二)中學教師在課堂上應擔負的責任
通令在這一部分具體描述了教師應該具有的學科教學能力。它指出:
1.教師應該了解他所教授的學科。教師至少應該掌握學科的基本概念,並能夠將之具體展開。這意味著教師要知道其學科的當前狀況,了解學科的曆史、認識論、教學論方麵的問題和關於學科的討論。他對學科的社會和專業功能、文化維度和學科對年輕人教育發揮作用的方式做過思考。他所獲得的學科文化和普通文化讓他可以通過與其他學科的比較對自己的教學領域做一個定位。
教師應該掌握選擇和組織學科內容結構所必需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知識,也會按照學生的特點來選擇和實施與這些知識有關的教學方法。教師應充分了解學生教育應該具有整體性與和諧性。他具體了解所教學科的不同層次和銜接。他應該已經掌握了所教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間存在何種趨同和互補、它們在語言和方法上有何不同。他應該學會與希望與其他同一學科的以及其他學科的同事們,還有資料員建立合作關係。這樣他可以避免學生隻發展知識和方法的羅列。
教師還應該認識到,必須要終其整個職業生涯來完善和更新自己的知識、提高和發展工作的能力和方法,他要獲取信息,了解各種不同的資料資源支持和獲得資料的方式,以及他可以求助的培訓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