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3月批準經周恩來閱改的中央分管專案工作的幾位領導同誌提出的《關於專案審查對象處理意見》,六百多名被關押監護受審查者絕大多數獲釋。屬於人民內部問題的,都作了妥善安置;有工作能力的,分配工作。
1975年5月17日在中央軍委關於賀誠任職的請示報告上寫下兩段批語。其一:“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賀誠無罪,當然應予分配工作。過去一切汙蔑不實之詞,應予推倒。/印發中央同誌。”其二:“傅連璋被迫死,亟應予以昭雪。/賀誠幸存,傅已入土。嗚呼哉!”
1975年6月30日對“九一三事件”前在林彪處做保健工作的醫生蔣葆生1975年6月24日來信的批語:“中央:林辦各下級人員,責任較輕,不宜久在學習班。似宜早作結論,免予追究,分配工作,以觀後效。/請討論決定。”
1975年7月1日對蕭三、葉華1975年6月來信寫下批語:“如無確證,隻是嫌疑,則應釋放,免予追究,以觀後效。從實踐中證明。”
1975年7月2日對林默涵6月24日希望繼續留在黨內的來信,寫下批語:“中央:周揚一案,似可從寬處理,分配工作,有病的養起來並治病。久關不是辦法。請討論酌處。”
1975年7月27日對審讀中央專案審查小組第一辦公室7月16日向黨中央、毛主席遞交的《關於“周揚一案”處理情況的報告》時,命機要秘書將此報告對周揚定的“問題性質嚴重”圈掉,改為“人民內部問題”。
1975年9月28日對陸定一子女1975年中秋節請鄧小平轉交毛澤東的信,寫下批語:“請小平同誌商有關同誌,研究一下,提出意見告我。”
1975年9月28日對文年生(廣州軍區原副司令員,1968年6月6日含冤逝世)的妻子蘇楓1975年9月5日要求為文平反昭雪的來信寫下批語:“請汪轉小平、春橋酌處。”“可能是冤案。”
1975年10月16日在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政工組編印的《政工簡報》第31期(1975年10月9日)《學部老知識分子出席國慶招待會的反映》一文上寫下批語:“打破‘金要足赤’、‘人要完人’的形而上學錯誤思想。可惜未請周揚、梁漱溟。”
1975年10月28日對《來信摘要》第663號(中辦信訪處1975年10月27日編印)上摘登的王恩茂10月19日給毛主席表示想回部隊做點工作的來信,寫下批語:“汪閱後,送劍英、小平、春橋同誌閱處。他現在蕪湖,請考慮是否在南京軍區給他安一個職位。”
1975年10月30日對陶鑄夫人曾誌和女兒陶斯亮分別於1975年10月給毛主席要求給陶鑄甄別的來信寫下批語:“印發在京政治局同誌。/請汪東興同誌酌處。”
1975年11月至12月對李維漢審查結論問題的三次批語。
1.1975年11月16日,對李維漢1975年11月7日盼望得到審查結論、希望留在黨內的來信寫下批語:“請汪查一下此人審查情況,結論如何,告我為盼。”
2.1975年11月22日,對中央專案審查小組第一辦公室1975年11月18日關於李維漢的審查結論寫下批語:“印發政治局,討論確定。”
3.1975年12月14日,對經中央政治局討論修改後於12月13日再次送審的關於李維漢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寫下批語:“可考慮照第二方案處理,請再議。”按:送審的處理意見提出兩種方案:(1)清理出黨,作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保留公民權,每月發二百元生活費,安置到湖北省養起來。李維漢的曆史問題和政治問題,對其子女不應牽涉。(2)保留黨籍,保留原工資,安置到湖北省養起來。中央政治局討論後同意中央專案審查小組提出的第一種方案。毛澤東閱批後,鄧小平於12月21日將李的審查結論退中辦時注明:“政治局已按主席批示,照第二方案處理。”
1975年11月19日對張伯恒(國防科委資料研究所幹部)1975年11月10日來信寫下批語:“此類事件應歸何處處理,請汪酌處。”
1975年11月24日對樂天宇1975年11月18日來信寫下批語:“請汪查一下此人情況。”
1975年12月13日對王世英(原任中央監察委員會專職委員,1968年3月含冤逝世)的妻子李果毅1975年12月8日來信(希望能在生前見到王世英的結論)寫下批語:“請汪酌處。”
1975年12月18日對袁血卒1975年12月13日請求回部隊工作的來信的摘要上寫下批語:“請天津市黨委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