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違法行為及其危害
違法與守法,這是兩個在內容上截然相反的概念。在了解了守法的原因、含義及怎樣做到自覺守法之後,再來看看違法行為及其危害,這對於我們更加自覺地做到守法,會有一定的借鑒和教育意義。
違法行為的含義和構成
一般說來,違法行為是指一切不符合國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許的範圍以外的活動。以行為的實質及其法律特征方麵來考察,可以看到違法行為是由以下三方麵的因素構成的。
第一,違法行為是違反現行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我國製定法律的目的在於指導、約束和調整人們的社會行為,維護符合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利益的社會關係。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要求,是通過法律規範來體現的,所以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行為的內容(即行為模式),就成了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標準或尺度。因此可以說,凡是違反了法律規範的規定,破壞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或產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在認識違反現行法律規範的規定,是違法行為的重要含義和內容的時候,應該注意兩點:
一點是,違法行為本身,可以通過積極的作為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消積的不作為表現出來。積極作為,如書寫標語、傳單、行凶殺人、盜竊搶劫、無照駕駛機動車輛、以廢品及次品充當正品向買方供貨等等;消極的不作為,如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拒絕納稅;負有逮捕犯人職責的公安幹警,拒不執行命令,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另一點是,人們的行為,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一般都要通過人們的思想活動,但是,單純的思想活動,並不能構成違法。即使某個人確有要幹違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騙、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沒有實施這些行為,那麼,就不能說他違法;隻有當他把這種思想表現為外在行動時,才可能構成某種違法行為。因此,特別要注意思想問題和違法行為的界線。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原則不承認思想犯罪。
第二,違法行為是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即行為人主觀方麵有過錯。人們的行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違法行為的發生,一般也都出於行為人一定的違法心理狀態,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來,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或危害他人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狀態支配下的違法行為,是故意違法。例如,為了謀財,持槍向身帶巨款的人頭部射擊;為尋開心,向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投擲石塊或用猥褻的語言、舉動調戲婦女等行為,都是故意違法行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或危害他人的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而使危害結果發生了,在這種心理狀態支配下的違法行為,是過失違法。例如,火車站報站員在值班時外出買東西,輕信能夠及時返回執行任務,但實際並未能如願而使列車相撞,造成事故,這種違法行為就是過失違法;又如某納稅人,由於疏忽忘記了納稅日期,而沒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這也是屬於過失違法。
綜上可見,凡是違法行為,都是由於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過錯而引起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不屬於故意,也不屬於過失,那麼,他的行為就不是違法行為,比如,火車報道員,由於被匪徒捆綁而不能執行任務,造成事故,他的這種行為就非故意,也非過失,所以不能說是違法。
第三,違法行為人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人。
我國刑法中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對自己在精神正常時作出的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在民法中,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