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校學生違法案件的處理
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學生犯罪急驟增多。據統計,1992年全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共查獲未成年作案成員159萬名,占刑事案件作案成員總數的135%。其中,盜竊112470人,搶劫23298人,傷害5751人,強奸5054人,流氓3811人,殺人1316人。92年逮捕的未成年人犯32583人,收容教養2081人,勞動教養6636人。從年齡上者,1992年查獲的未成年作案成員中,16歲至17歲的100532名,占632%;14歲至15歲的43457名,占273%;13歲以下的15046名,占95%。在這些未成年作案成員中,僅中小學在校學生約占90%以上。
以上統計數字足以說明我國未成年入包括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的嚴重情況,也足以讓人觸目驚心。對在校中小學生犯罪原因、特點及預防等方麵的問題,許多仁者智者已作了諸多細微詳盡的分析和探討,但是,如何使已發生的“壞事”變成“好事”,切實避免更多的在校學生誤入歧途,這已成為擺在我們麵前急需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1993年9月16日至29日,福建省綜合治理委員會和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組織的由教育、公安、司法、文化等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深入莆田、漳州、廈門等地,對學校開展法製教育及預防和減少中小學生違法犯罪工作進行抽查。在檢查過程中,檢查組聽取各級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在處理在校學生違法犯罪上的一些經驗作法的彙報,並走訪了受處罰的在校學生、學生家長和學生在讀的學校,深刻地感受到:懲治在校學生並不能做單純的處罰,它是一項極其複雜的工作,需要我們公、檢、法三部門在辦案實踐中不斷摸索、及時總結。
從法理上講,對特殊的處罰對象,應當采取不同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這不僅是立法也是執法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實踐中處理好在校學生的違法犯罪,尤其要把握好在校學生這一處罰對象的特殊性,因為在校學生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他們生理上的日益成熟和個性的逐步形成決定他們在這一時期認識能力偏低,是非觀念淡薄,意誌薄弱、情緒激動等弱點,又有自身可塑性強的特點。我國現行刑法第十四條“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正是基於此種考慮,所以,在辦理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案件時,要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和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要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必須注意在校學生有學校教育這一環節,比起流失在校外的未成年人來講,對其實行家庭、學校、司法等多方位的綜合教育,更能收到顯著的效果。
因此,公、檢,法等部門在辦理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案件中,要盡力選派有一定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的同誌參加,在辦案中要十分注意研究他們的心理、生理特點,善於尋找他們身上的積極因素,抓住他們的閃光點,啟迪他們的良知,並注意發揮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的特殊作用,共同配合做好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