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語文教學中法製教育的指導(1 / 2)

4.語文教學中法製教育的指導

隨著我國法製建設的不斷完善,對中學生進行法製教育,是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在語文教學中,根據教材內容,向學生傳授有關的法律知識,對加強他們的法製觀念起到積極作用。下麵結合教學實例談談我的具體做法。

詞中看“法”

在課堂教學活動中,語文教師必將會使用到不計其數的成語、俗語、歇後語等詞語,教師在給學生講解某一個詞語意思的同時,不妨嚐試一下用法製視角來解釋分析這些詞語。如“拾金不昧”一詞在字典中的意思是“拾到錢財不藏起來據為己有”。

除此之外,教師還應該進一步從法製視角去講解,如果我們撿到別人遺失的貴重物品不想返還並且占為己有,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就屬於盜竊行為。為此,不論從哪個層麵上來講,我們都需要對生活中的詞語進行最詳盡最全麵的了解。

再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意思是:“比喻用對方使用的手段還擊對方。”講完了字典中的意思,還要從更高層次的法製層麵來解析這個詞語的意思。如果別人挖了我們的眼睛,我們也一定要去挖掉別人的眼睛。這樣看似合情合理的以暴製暴的做法,在古代法製不健全的社會情況下也許行得通,但是在法製相當完備的現在,卻沒有任何立足之地。

在法製社會的今天,如果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就應該果敢地拿起法律這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要求侵犯我們權利和利益的人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甚至是精神損失。

文中插“法”

初中課文相當一部分篇目都涉及到一些法製常識,這就要求我們教師不應該消極回避這些知識,而應該積極主動地承擔起講述課文相關法製知識的重大責任。

譬如,在初中語文《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裏的貴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送給了“我”的朋友萬芳,以此來表示小夥伴之間的友誼。家長則因為物品的貴重而要求索回,這就形成了一個從道德與倫理角度都不容易講清楚的問題。究竟是顧及孩子們之間有友誼重要,還是孩子應該聽大人的話重要?事實上,如果僅僅從道德倫理的角度講,這確實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孩子與家長雙方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似乎誰都沒錯。怎樣才能對此給出較有說服力的解釋呢?隻能從法律的角度尋求答案。

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有明確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第十六條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由此可見,課文中的“我”把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就送給別人這件事究竟是否正確,首先應該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課文內容,“我”的年齡應該是在16歲以下,因此“我”的行為應該得到法定監護人(即家長)的同意。課文中的“我”在並沒有取得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把家裏的貴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給別人顯然是不對的。因此,對課文中提出的“我”究竟應該怎麼辦的問題,正確的回答是首先應該按法律辦。

又如,在講到唐代現實主義大詩人杜甫的《石壕吏》的時候,需要給學生講一講社會主義新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履行兵役的的義務,但是已經遠遠不像以前的封建社會一樣,國家想什麼時候征兵就什麼時候征兵,想征用誰就征用誰,而是具有一套完備的法律製度,並且十分合理化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