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曆史沿革6
社學與義學
唐代以後的府、州、縣學基本沒有承擔啟蒙教育的功能,啟蒙教育一般都由專門的鄉村學校和家庭承擔,前者主要包括鄉學與裏學、社學與義學,後者主要是各種類型的私塾。由於鄉學與裏學、社學與義學實質內容是一樣的,隻是由於行政區劃的不同名稱不同而已,因此就將鄉學、裏學和社學、義學在這裏一起簡述。
如前所述,唐代的縣以下有鄉,鄉以下有裏、村。唐代的每百戶組成一裏,五個單位裏組成鄉;在城區內設置坊這一機構,城郊設立村。唐代的在鄉、裏、村都設立學校,學校已經深入滲透到鄉裏。開元時期,朝廷下令在州縣之下,每一鄉都設置學校,並由官府配備師資,招生講學。到天寶三年(744),因朝廷要求百姓讀《孝經》,又下令增加鄉學教師的名額,德宗貞元三年(787)右補闋宇文炫曾經建議朝廷廢除京畿各縣的寺廟,改為鄉學。許多文獻都真切地反映出鄉學、裏學、村學是廣泛存在的。白居易曾經擔任“鄉校豎儒”,即擔任鄉校的教師;柳宗元《與太學諸生書》說自己少時不敢上太學,隻好就讀於“鄉間家塾”,即鄉、裏的學校。
鄉學一般是由官府在農村興辦的學校,在城市郊區也有這類學校,被稱為村學。鄉學與村學隻是名稱不同而已。村學的規模比鄉學要小,一般隻有一個老師,一二十個學生,老師的工資由村中支付,老師還要每天依次到學生家吃飯,叫“轉食”。村學的條件十分簡陋,往往是在寺廟或其他屋舍進行教學。《太平廣記》中的《竇易直》一文中有一段記述竇易直在村學讀書的情況:有一天傍晚時分,風雪大作,在村學學習的學生都不能回家,晚上隻好住在漏雨的房子裏。他們學習的地方連風雨都擋不住,可見村學的辦學條件是十分惡劣的。
唐代村學屬於初等教育,與我們現在的小學類似。鄉、裏、村學的教學內容主要是儒家五經和一些啟蒙識字讀物,以及唐代廣泛流傳的詩歌文賦。唐代的啟蒙讀物,除唐玄宗皇子編纂的《初學記》以外,在民間流行的主要有梁代周興嗣編撰的四言韻語《千字文》,蒙學課本《太公家教》、《兔園冊府》等。
鄉、村、裏學的設置對唐代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傳播起了重大作用,極大地提高了唐代教育的普及程度。唐代後期因為社會動蕩,州縣官學大量衰廢,而鄉村學校因不容易直接受政局變化的影響,所以還依然普遍存在,唐後期教育應該比前期更為普及。這主要還由於鄉村學校並無政府固定供給的經費,而且這類學校的人員編製十分簡單(往往隻有一名教師),日常所需的經費也微乎其微。
宋代的初等教育也基本上由鄉、裏之學承擔,這期間還出現了為農民提供啟蒙教育的冬學,即主要選擇在冬天的農閑時節傳授知識,這種學校與我們現在的成人教育中的業餘農校十分相似。元明清時期的啟蒙教育機構隨著行政區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鄉、裏學校演變成社學和義學。社學、義學是元明清時期最基本的啟蒙教育機構,全國城鎮和農村的兒童,尤其是廣大農村兒童的啟蒙教育多由這類機構承擔。明清時期的社學、義學,是府、州、縣學教育的重要補充,占有極重要的地位。
社學是以民間子弟為教育對象的一種基層地方官學。招收的學生大致是在8歲以上、15歲以下,沒有獲得任何功名的少年兒童。社學廣泛設立於全國城鎮和鄉村,其中鄉村的比例最大。社學在宋代就已經出現,由官府正式設立是從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開始的,朝廷規定:“諸縣所屬村莊,五十家為一社,擇年高曉農事者立為社長。……每社立學校一,擇通曉經書者為學師,農隙使子弟如學。如學文有成者,申複官司照驗。”就是說規定每50戶為一社,每社設立一所社學,農閑時讓農家子弟入學讀書,接受啟蒙教育。這對於發展農村地區文化教育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明代初期繼承和發展了元代創立的社學製度,其設立更加普遍,數量更多,在教學的各個方麵也更趨成熟。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下詔規定,府州縣每50家設立一所社學。這一規定帶有某種強製性,與近現代義務教育有相似之處。但這種奉旨設立的社學含有相當多的虛假成分,有的甚至成為地方官吏敲榨勒索百姓的工具:對願意讀書而無錢的人,不許入學;而對一家有適齡兒童三四人卻不願讀書的,則可用交錢的方式免除入學讀書之苦;對隻有父子二人,而且都沒有時間入學讀書的,卻又強迫他們入學。正因為如此,在洪武十三年(1380)曾一度廢止社學,隻設冬學。但三年以後又下詔恢複社學,而且改變了以前社學隻能由地方官府設立的局麵,允許民間設立社學,禁止地方官吏“幹預”民間自辦的社學。
明初社學主要由各級地方官吏興辦,據王蘭蔭《明代之社學》統計,在1438所社學中,由知縣建立的占61%以上,由知州建立的隻占不足4%,由知府建立的超過11%,由提學官監督、指導建立的也超過21%,由民間設立的社學隻占3%左右,這表明明初社學的官辦性質。但從洪武十六年恢複設立社學以後,民間設立的社學逐漸增加,不少是以宗族為單位設立的。
社學的教師稱社師,一般是挑選當地學行兼優的長者擔任。在教學活動方麵,明代社學對於如何教兒童念書、看書、作文、記文,培養兒童學習習慣以及每天活動的安排等,都有較具體的要求。呂坤編撰的《社學要略》中具體規定了社學的教育目標、道德規範、教學內容、教學過程以及教材、教法等。他認為社學教育應以進德修身為目標,不可隻為“取科甲求富貴”,提倡慎選社師,“不以才名為務,而以誌行端良為先”,並強調對兒童學習、行為習慣的培養。他說:
教童子,先學爽潔。硯無積垢,筆無宿墨。蘸墨隻著水皮,於筆先要水潤,書須離身三寸,休令拳揉。手須日洗兩番,休汙書籍。案上書,休亂堆斜放。書中句,休亂點胡批。學堂日日掃除,桌凳時時擦抹。
社學的教學內容,除傳統小學所教的《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以及《孝經》、《四書》之外,特別強調學習冠婚喪祭的禮儀,使學生從小懂得封建社會的禮儀製度。洪武二十年(1387)以後,將《禦製大誥》和律令列入教學內容,目的是進行法製教育,從小培養安分守己的所謂良民。明太祖還令全國社:學的老師率領能背誦《禦製大誥》的學生進京,禮部根據學生的背誦情況加以賞賜。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全國有193400多能背誦《禦製大誥》的學生彙聚京城,隊伍十分龐大,可見當時社學的發展規模之大。明代中葉以後,社學逐漸廢弛,明朝政府多次明令複興社學,但各地官吏並未認真執行。明朝將社學與府、州、縣學銜接起來,社學的優秀學生可以被選拔推薦到府、州、縣學中去繼續學習。這對社學的發展產生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順治九年(1652)規定:“每鄉置社學一區,擇其文意通曉、行誼謹厚者,補充社師,免其差役,量給廩餼養贍,提學按臨日,造姓名冊申報查考。”這條規定說明,清代每鄉設立一所社學。康熙九年(1670)下令各省設置社學、社師。社學成為設在鄉鎮地區最基層的一種地方官學。雍正元年(1723),提出凡在社學中學習成績優秀的,經考試可以升入府、州、縣學的學生;而府、州、縣學學生學習成績不佳,要被退回到社學中去,即所謂“發社”。清代社學,主要麵向鄉村和少數民族地區。不久,清代的社學即為義學等形式所取代了。
義學,又稱義塾,是明清時期為貧窮子弟和少數民族子弟設立的教育機構。早在宋代已有“義學”的名稱,但它隻是以本族貧窮子弟為教育對象的學校,有官辦、民辦、官民合辦等多種形式,清代主要是官辦的,義學。義學在清代最初是為扶植少數民族的文化而發展起來的,而義學在全國範圍內拓展則得益於雍正時期企圖以推動義學的發展來代替書院的政策,由於當時書院的存在與發展的合理因素尚未消失殆盡,依然保持著強大的曆史慣性,統治者以義學取代書院的做法隻能成為泡影,但已經得到推廣的義學也作為一種既成的現實被保存下來了,而且與書院一樣得到極大的發展。乾隆以後,直至清末,義學一直成為清代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