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集權”“分權”管理

聯邦德國在教育上實行地方分權的聯邦主義,州在文化教育領域有充分的自主權。這種製度的優點是一方麵有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盡量發掘地方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促使各州把教育辦好;另一方麵有利於使各州在發展教育事業上能夠充分考慮本州的具體特點和需要,提出適合本地的各種改革的設想和進行各種改革嚐試,從而保證了聯邦德國教育景觀的豐富多樣性,並有利於各州在辦好教育方麵開展競爭。此外,這種聯邦製有利於避免各州之間強求統一,不使一個州的決定影響另一個州,這可以避免在教育改革中對某些沒有把握的改革設想推向全國,避免造成全國性的損失。

在德國,從聯邦到州是分權體製。但在一個州範圍內,則是集權的。這種政體使德國的16個州在許多方麵,包括文化教育領域,享有充分的自治權,也導致了各州間的學校教育發展各具特色。

以柏林市為例,其公辦中小學校的管理製度如下:

柏林市下設區。每個區分片設立約三個“學校谘詢委員會”。每一個學校谘詢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區大約三分之一的區域內的中小學。

一般的中學設校長、副校長、教育協調員各一人,都是校級領導。對外聯絡主要由校長負責;日常教學管理主要由副校長負責;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各年級的聯絡協調,主要由教育協調員負責。

德國的校長認為,德國的中學是不是完全的法人單位,難以下結論。即使是法人單位,也與企業法人完全不同。校長作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權力是非常有限的,隻能根據政府和學校設立的各種委員會的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校長雖然有安排教師上課的權力,但沒有聘任或解聘、開除教師的權力。校長可以向學校所在區域的學校谘詢委員會提出任免教師的建議,但任免權屬於學校谘詢委員會。雖然在德國討論教育放權已經有好多年了,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沿用傳統的學校谘詢委員會管理學校的政策。校長不能提出“我建議請某某人來我校擔任某科教師”。校長隻能提出“我校缺某科教師多少名,希望派來多少名某科教師”。學校谘詢委員會要根據經費、教師缺額情況、學校之間的平衡等因素,來決定是否給該校某科教師。

在德國,各州的中小學一般都有董事會。董事會選舉校長,選出來後,由各區或州的文教部長任命。但柏林市的校長選任程序比較特殊。要想擔任學校校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做過某個學科組的負責人,比如,擔任過數學學科組組長,專業能力特別強,能講一門課;第二,高度熱心於校長的管理工作,有很強的事業心;第三,法律方麵的知識基礎較好。

校長申請人應當向區裏的學校谘詢委員會提出申請。學校谘詢委員會在眾多的申請人中選定2~3人為候選人,並把候選人名單交給該校教師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長,然後由區裏的學校谘詢委員會批準。

學校設有學校聯席會議(有人譯為“學校校務委員會”或“學校管理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代表5人(校長1人、教師代表4人)、家長代表4人、學生代表4人,共三方13名人士組成。按照《學校法》的規定,還要增加一位校外的即社區中的人士,學校可以就該人士提出建議,但決定權、批準權屬於區裏。合計共14人組成學校聯席會議。

在組成學校聯席會議的三大類代表中,每一類代表都是由相應的委員會選舉產生的。比如,教師委員會選舉教師代表,該委員會的負責人是校長;家長委員會選舉家長代表;學生委員會選舉學生代表。在這三個二級委員會中的每一個委員會,各有另兩個委員會的各兩名代表加入。比如,家長委員會,有兩名學生代表和兩名教師代表加入進去,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在家長委員會選舉進入學校聯席會議的4位家長代表時,兩名學生代表和兩名教師代表可以投票,但不得被選為家長代表)。

學校聯席會議和三個二級委員會是無記名投票選出來的,故校長很難主宰學校聯席會議。有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方能通過;有的不太重要的決定,需要簡單多數的讚成票,視為通過。當出現讚成票與反對票都是7票的時候,才由校長決定采用哪種意見。

柏林市在2003年10月頒布了《學校法》,擬在5年內使學校管理體製發生較大的變化,把一些管理權下放。按照該法,學校聯席會議在選舉校長的過程中的權力加大了,教師全體會議的權力縮小了。

學校教育的國家化和法製化

德國在世界上最早推行學校“世俗化”,並將學校收歸國家所有,實行強製入學;德國也是在世界上最早實行免費義務教育的國家。

被稱為現代國家行政管理學之“先驅”的施泰因,從國家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教育事業進行研究,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教育行政管理學的理論。他認為,教育事業應與國家的外交、軍事、財政、司法和內務一樣,是非常重要的國家行政管理領域,必須將對教育事業的管理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體係;國家應在公共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教育事業實施規範性行政管理,防止隨意性和濫用職權,並明確管理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國家必須首先發展教育事業——德意誌民族在麵臨外敵入侵,喪權辱國,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認識到,學校教育對於培養下一代掌握科學文化知識並具有高尚的倫理道德、對於振奮國民精神並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對於發展國民經濟並穩定江山社稷、對於維護國家的利益與尊嚴並使其立足於世界民族之林,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此,必須確立教育事業的崇高地位;第二,掌管教育事業——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教育行政管理機構,替代教會對教育的管轄;第三,資助教育事業——取消對封建等級和資本財富作為前提條件的教育特權,對社會底層的子女實行普遍的免費義務教育,包括免費高等教育。

德國重視教育事業的這一傳統延續至今。聯邦德國1949年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即《憲法》)規定:“人人有從事藝術、科學、教育和研究的自由。教育自由不應與憲法相抵觸。”“全部的學校教育事業置於國家的監督之下。”德國實行的是聯邦製,教育主權在各州和直轄市。地方各級政府是舉辦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主體,同樣也代表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實施監督即督導。地方各級政府舉辦的免收學費和各種學雜費的公立中小學約52400所,而須收學費和各種學雜費的私立中小學僅約2082所(1996年)。私立學校相對於公立學校僅是替代和補充學校,兩者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係。隻要私立學校符合國家舉辦學校的各項規定,如教學目標和質量、學校基礎設施和師資的專業水平不低於公立學校的水平、教師的經濟及法律地位得到保證、選擇學生不以其家長資產的多寡為標準,等等,國家還可以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這說明國家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國家完全有實力和能力舉辦學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