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的主要訓練形式是研討課,在這個階段裏,示範見習生除了聽課和試教外,還需進一步學習和研究理論知識。通常規定見習生每周執教5~11課時,參加18周時的示範研討課。除此之外,實習教師要像普通教師一樣承擔一定的教學任務外,還要參加所在實習學校教師培訓中心組織的集中學習,方式是把所有實習教師集中到一起上課,學習與教師職業有關的四方麵內容:一是相關的教育法規以及和教師有關的法律法規;二是教學技能,如教學組織、教學規劃、考試組織、怎樣與學生家長溝通等等;三是學習有針對性的教學方法,對有不同特點的學生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四是處理特殊問題的能力。
3.第三階段:繼續教育階段
繼續教育階段也是教師的職後培訓階段。職後培訓的目的是使教師擁有適應社會急劇變化的能力,負擔起教育改革和革新的任務。當前,德國教師的繼續教育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自主學習。在職教師培訓的主要目的是使教師了解教育科學與專業科學的新發展、新成果;擴充教師有關教育工作的心理、社會、政治等方麵的知識;使教師重新認識在不斷變化的社會中所承擔的任務和角色。在德國,政府和各種教育團體經常舉辦這種在職教育。教師在周末、下午或晚上均可自主參加培訓。
(2)派出培訓。經校方許可,教師到師資培訓機構學習培訓,獲取另一種或更高級的資格。它主要包括另一種學科任教資格;另一種學校類型的任教資格;在實習教師研修班的任教資格;校長、督學任用資格等。
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是提高教師素質的一個重要途徑,德國各州的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教師在參加工作後還必須得接受“第三階段的師資培訓”。教師每年有5個工作日可以帶薪脫產進修。其中,教師進修有全州集中、地區性、學校內部和學校間三種。第一種由州文化部組織,每個課程培訓時間為一周左右,以學習新知識為主;第二種由區政府組織,每個課程時間為一至兩天;第三種由學校組織,在校內或學校之間教師互相學習,目的主要是提高教師的執教水平,具體形式由學校自主決定,可以采用座談、講座、集會、交流研討等等的方式。
三、德國教師培養培訓的課程設置
學生在修業階段主要進行理論學習,他們必須學習兩門執教學科和相關學科的教學論,同時必須學習包括教育科學和社會科學方麵的課程,其中教育科學要占到總課時的25%,另外也有為期8周時間的實習安排,一般放在整個學習計劃的最後。內容主要是觀看老師如何組織教學、如何講課、如何批改作業、怎樣管理學生等等。目的是能對教師工作有直觀的了解,其間不能上台講課(德國法律規定,隻有通過第一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見習資格才能上課)。在修業階段,學生必須學習的必修課有《德語》、《數學》、《教育學》,另外還有選修課供選擇,在《心理學》、《政治學》、《社會學》這三門與教師職業有關的課程中選擇兩門。還要學習修身養性、擴大知識麵、陶冶情操的課程,如宗教、英語、法語、拉丁語、藝術、音樂、體育等等,也必須在其中選修兩門以上。上述課程學習完成後才能參加獲取教師資格的第一次國家考試。近年來,在德國教師教育改革中,教師教育的課程設置越來越強調和重視教育科學課程和學科科學課程,希望培養出來的教師不僅能對所授知識了如指掌,還能更加深入地認識教育和教學規律。在1990年出台的《關於相互承認教師職務考試與任職資格》的決議中規定中小學教師必須在綜合性大學或者高等師範學校接受過一定課時的教育科學和學科科學培訓才能取得任教資格,比如完全中學教師必須接受至少8~18周時的教育科學培訓,執教過120~120周時的兩門學科科學。
四、考試製度以及教師資格證認證
1.第一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德國第一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考試內容包括:1)畢業論文,一般是學術性的,以證明其具備運用學術研究方法的能力,內容可以在教育學、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裏麵選,考試委員會認可論文後才可以參加下麵的考試;2)筆試,相當於畢業考試;3)口試,即試講;4)教育實習報告。上述過程構成了第一次教師資格考試的全部內容。
2.第二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如果說第一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偏重理論知識的話,那麼第二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則偏向於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在見習生結束見習前由所在見習學校的教師培訓中心做出評價,並且要參考該校校長的意見。這個評價可謂第二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結論。第二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雖然沒有筆試、口試,但卻是非常嚴格的。
在通過第二次國教教師資格考試後,由州文教部授予教師資格,才能申請教師崗位,獲批準後才能成為教師享受公務員待遇。如果沒有能通過第二次國家教師資格考試,還可以重考一次,如果仍未通過,一般就不能拿到教師資格證書了,說明本人不適合從事教師這一職業,申請人一般也不再作努力了。
德國教師資格的兩次考試從不同的側麵對自願從事教師工作的人進行考核,既保證了新教師的教育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在教師培養過程中理論訓練多於時間訓練的不足。
德國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的最大特點就是高標準、嚴要求。一開始的師範生入學要求就極為嚴格,必須是完全中學的畢業生,這就保證了師範生的生源質量;其次德國的教師教育過程完全是按“專家型”教師的目標來培養的,第一階段所有的課程要求都比較高,畢業論文的要求和非師範學生的論文要求是一樣的,不僅如此,師範生還要通過專門的筆試和口試才能拿到第一階段的畢業證書;德國教師的資格考試不是一次性的考試,而是要通過兩次考試才能拿到教師資格證書,期間要經過兩年的見習階段,相當於試用期,這麼嚴格的教師選拔製度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
中小學校長的權利與培訓
一、德國中小學校長權利在教學管理上的集中體現
德國屬於聯邦製國家,在教育管理上,聯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著明確的分工。聯邦憲法規定:“整個教育事業置於國家監督之下,教育、科學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聯邦州負責。”聯邦政府在教育領域的權力主要由聯邦教科部行使,但整體教育外交和師資待遇等則由聯邦外交部和內政部負責。聯邦政府的主要職能是:行使競爭性立法權,即聯邦政府在某教育領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聯邦已立法,各州應以聯邦立法為依據,製定有關規定;行使框架立法權,主要是確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則,與各州共同承擔高等學校的新建、擴建,參與具有跨地區意義的教育規劃和科研促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