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麵的文稿中,正如前麵已提示的那樣,將會看到有些地方提到本書原打算作為其導論的刑法典方案,有些地方提到上述總設計的其他分支領域,不過其篇名同這裏論述時所用的標題有所不同。為了免除讀者因尋覓迄今尚不存在的論著而產生的困惑,筆者所能做的全部工作隻能是預先作出這一說明了。對寫作計劃的變更所做的追憶,同樣可以對不值得細說的若幹類似的不協調做出解釋。

在這一廣告式序言的開頭已經提到了一些未予詳述的困難,例如本書當初之暫停寫作及其未經雕飾的原因。由於為失敗而羞愧,又無法加以掩飾,筆者不知該如何拒絕進行一番自我辯解(例如對那些困難的性質略加概述)的好處。

這些困難之得以發現,乃是由於要解決本書結尾處將要碰到的問題:法律的特性和完美性寓於何處?刑法與民法有何區別?其間分野何在?刑法與其他部門法有何區別?其間分野何在?

要全麵而正確地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理解並確定立法體係之每一部分同其他各部分的關係和依存性,這是十分顯而易見的道理。然而,要做到這一點,其根據隻能是對這些部分本身的看法。因此,令此類觀察準確無誤的必要條件,是要存在著有待觀察的完整結構。迄今為止,任何地方都看不到滿足了這一條件的實例。在英國所說的習慣法(在世界各地或可更恰當地稱之為法官自我裁量法)乃是習慣上假定的法律成分,其作者不知為何人,其內容未有眾所周知的詞語予以表達,卻在任何地方都構成了法律結構的主體,――正如假想的以太,雖無可感知的物質,卻充滿了宇宙空間。正是根據這種假想理由而突然想到的零零碎碎的實際法令,構成了每一部國家法典的內容。結果如何?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筆者需要有個完整法律體係的實例以供參考,因而必須先製訂一套完整的法律體係。

存在著(更確切地說,應該存在)意願的邏輯和理性的邏輯。前一官能的作用同後一官能相比,同樣能夠、也同樣值得抽象出規律。在玄奧之學的這兩個分支中,亞裏士多德隻看到後者,後繼的邏輯學家們,踏著他們的偉大奠基者的足跡,全都不懂得前者。可是,在如此密切聯係的分支之間可能有所區別的情況下,無論什麼區別,就其重要性而言,總是支持意願邏輯學的。因為理性的作用,隻有憑借其指導意願官能之作用的能力才有意義。

就其形式而論,法學是意願邏輯學的最值得重視的分支,是意願邏輯學的最重要的應用。法學之於立法藝術的意義,猶如解剖學之於醫學藝術;其區別在於:法學的對象是藝術家必須用來工作的東西,而不是他必須對其施行手術的東西。由於缺乏對這一門科學的認識而對國家產生的危險,不亞於因對另一門科學的無知而給人體造成的危險。在本書最後的注解中可以看到的實例,隻不過是可用於證明這一論斷的數以千計的實例中的一個而已。

困難就在這裏,就在於這是個開創性工作,――要完成一項尚無先例的工作,然後創立一門新學科,為最深奧難解的學科之一添加一個新的學科分支。

還有更多的困難:規劃出來的一套法律,無論多麼完整,都可能相當無用而缺乏指導意義,除非法律的每一個細枝末節都經由與之持續相伴的、對之反複評注的理由加以解釋和證明。這些理由若相互矛盾,則可評估其比較價值;若相互加強,則可感知其合力。這些理由必須加以排列整理,使之從屬於起著廣泛指導作用的、被稱為原則的那些理由。因此,並非隻存在一個體係,必定有兩個並行而相關聯的體係在共同運作:其中一個是立法條款體係,另一個是政治理由體係,二者相互矯正並相互提供證據。

這樣的事業可以取得成功嗎?筆者不知道能否成功,隻知道人們已經開始去做,正在進行之中,並且在所有方麵都取得了某些進展。筆者要冒昧地補充說,倘能成功,取得成功者至少決不會是下麵這種人:在他們看來,勞心費神地專注於如本書這般枯燥無味的論述,或者是看似無用的、或者是難以忍受的。筆者還要大膽地重申(此前已經有人講過):不訴諸像數學科學那般嚴格、無可比擬地複雜和廣泛的調查研究,就不可能發現構成政治與道德科學之基礎的真理。通曉術語是推斷問題之簡單容易的根據,但這一推斷是最荒謬不過的了。真理一般都被認為是棘手的東西,剛剛提到的真理就其本身而言也是如此。它們不可能被強力推廣為獨立的普遍性命題而無需贅以解釋和例外。它們不會自我濃縮為箴言警句,不會出現在演講者的話語和文稿中。它們得以繁榮的土壤與情感成長的土壤不同。它們在荊棘中生長,不會像雛菊一般任玩耍的孩童隨意采摘。人類不可避免的命運――勞動,在這裏同在任何領域一樣不可避免。即使是亞曆山大要預示一條滿足國王之虛榮心的獨特之路,即使是托勒密要預示一條滿足國王之懶惰欲的平坦之路,都隻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人世間沒有通向立法科學的國王之路和最高執政者之門,猶如沒有通向數學科學的國王之路和最高執政者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