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痛苦和快樂宰製著人類
大自然將人類置於兩位君王――快樂和痛苦――的宰製之下。惟有他們,才能指明我們所應為、決定我們所將為。是與非的判斷標準,因與果的演化係列,無不取決於這兩位君王。是他們,宰製著我們的一切言行和思想,――我們試圖擺脫其支配的任何努力,都隻能展示和確證這一真理。一個人可能口頭上自稱擺脫了它們的王權,而實際上卻將始終受其支配。功利原則承認這種對苦樂的服從,並視之為社會製度的基礎,而這種製度的目的,就是要在理性和法則的掌控之下,建構起幸福的社會組織。凡試圖懷疑這一原則的製度,則必定奠基於現象而非實質;奠基於狂想而非理性;奠基於蒙昧而非智慧。
然而,倫理學領域的比喻和雄辯之術已然足夠多了,而訴諸此類手段並不能完善道德科學。
2.何謂功利原則
功利原則乃本書的理論基礎。因此,本書伊始便給出關於“何謂功利原則”的明確解說,這將是恰當的。所謂功利原則,就是根據任何行為對於利益攸關者的幸福看起來必將產生的增減傾向而決定讚成與否的原則;或者用結果相同的話來說,就是根據任何行為對於這種幸福是促進或阻礙而決定讚成與否的原則。我說的是“任何行為”,因而不僅包括個人的每一個行為,而且包括政府的每一項舉措。
3.何謂功利
所謂功利,指的是任何客體的屬性,客體因這一屬性而有助於為利益攸關者帶來利益、優勢、快樂、好處或幸福(所有這一切在這裏的結果相同),或(結果仍然相同)防止發生損害、痛苦、災難或不幸。利益攸關者若是一般的共同體,這裏所說的就是該共同體的幸福;若是特定的個人,則是該特定個人的幸福。
4.何謂共同體利益
共同體利益是道德術語中可能出現的最具普遍性的用語之一,因而常常抓不住其意義也就不奇怪了。當它具有某種意義時,其意義猶如下述:共同體是個虛構體,由那些被認為可以說是作為其成員的單個人所組成。那麼,共同體利益是什麼呢?它就是組成共同體的不同成員的利益的總和。
5.不懂得什麼是個人利益
而談論共同體利益是沒有意義的。當某事物有助於增加一個人的快樂總量時,該事物就可以說是促進或為了該人的利益;或者當有助於減少他的痛苦總量時,結果也是如此。
6.何謂符合功利原則的行為
當某項行為所具有的增大共同體幸福的傾向大於其減少共同體幸福的任何傾向時,該行為便可以說是符合功利原則的,或簡而言之,是符合功利的(就整個共同體而言)。
7.何謂符合功利原則的政府舉措
同樣地,當某項政府舉措(此乃由特殊人員實施的特殊行為)所具有的增大共同體幸福的傾向大於其減少共同體幸福的任何傾向時,該政府舉措便可以說是符合於或受支配於功利原則的。
8.何謂功利法令或命令
倘若某項行為,特別是某項政府舉措,被人設定為符合於功利原則的,那麼,為了論述的方便,則可設想一種稱之為功利法令或功利命令的法令或命令,而把這裏討論的行為說成是符合於此類法令或命令的。
9.誰為功利原則的信奉者
倘若某人對任何行為或舉措的讚成與否取決於(並成比例地對應於)他所認為的該行為或舉措增進或減少共同體幸福的傾向,或者換言之,取決於該行為或舉措是否符合功利法令或命令,那麼,該人就可以說是功利原則的信奉者。
10.如何理解應當與不應當、對與錯等等
對於一項符合功利原則的行為,人們總可以說它是應當做的行為,至少可以說它不是不應當做的行為。人們還可以說做出這個行為是對的,至少可以說做出這個行為不是錯的,――它是正確的行為,至少不是錯誤的行為。若照此解釋,應當、對(正確)與錯(錯誤)以及諸如此類的用語就是有意義的,否則便毫無意義了。
11.功利原則正確性之證明既無必要也不可能
功利原則的正確性是否受到過正式的批駁?它似乎受到過那些不知自己意圖為何的人們的批駁。它能否得到任何直接的證明?似乎不能,因為用來證明其他一切事物的東西,其本身是不可能加以證明的,――一連串的證明必定有其發端之處。要提供這樣的證明,既無必要也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