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害行為的結果(1 / 3)

第一節 行為損害之表現形態

1.前述內容之概要

到此為止,我們已經論述了可能決定行為之結果或趨向的各種因素或客觀事物,它們是:行為本身,可能同行為相伴隨或被設想為同行為相伴隨的狀況,一個人對任何此類狀況可能具有的意識,可能先於行為的意圖,可能由以產生這些意圖的動機,以及可能由這樣的意圖和動機之聯係所表明的性格。現在,我們來論述結果或趨向,它是這條因果鏈的終端環節,其中包含著整個因果鏈的實質內容。這一趨向中的有害性部分,是我們直接關心的全部問題,因而這裏的論述亦將僅限於此。

2.行為的損害是其有害結果之和

如果行為的結果是有害的,那麼行為的趨向就是有害的。這裏說的結果,或者是確定的,或者是很可能發生的。其趨向有害的行為的結果,不論有多少結果,也不論是什麼結果,其中具有有害性的結果,可以被設想為一個集合體,並可以稱之為行為的損害。

3.行為的損害:原生的或次生的

這種損害似乎常常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可以稱之為原生損害,另一類可以稱之為次生損害。所謂原生損害,指的是由某一個或一大批可認定的個人所承受的損害。所謂次生損害,則源於前一類損害,而擴展至全社會或另外一大批不可認定的個人。

4.原生損害:初始的或衍生的

行為的原生損害又可以分成兩類:(1)初始的和(2)衍生的。所謂初始損害,我指的是偶然降臨於並限定於最初受害且自行負責的任何人的損害,例如被打、被搶或被謀殺的人就是這樣的受害者。所謂衍生損害,我指的是由於他自己受害而可能給可認定的任何其它人造成的損害。當然,這些人一定是同他有某種聯係的人。至於人們在哪些方麵可能發生聯係,我們已經看到:人們可能在利益(指自我關涉的利益)方麵相互聯係,或者僅僅由於同感而相互聯係。此外,同特定的個人發生聯係的人們,在利益方麵的聯係方式可能有兩類:或者為他提供援助,或者得到他的援助。

5.次生損害:驚恐或危險

次生損害常常也可以被認為由另外兩類所構成:一類由痛苦所構成,另一類由危險所構成。次生損害所帶來的痛苦是恐懼之苦,其根據在於擔心會遭受原生損害所必然產生的危害或煩擾(不論它們可能是什麼危害和煩擾),可以用一個詞稱之為驚恐。危險(不論是什麼危險)是可能性,是危險所涉及的一大批個人因原生損害而麵臨的遭受這種危害或煩擾的可能性;因為危險隻不過是受苦或(用其意相同的說法)失去快樂的可能性。

6.舉例

舉個例子可能有助於清楚地說明這一點。有人在路上對你發動襲擊並劫掠錢財。在失去這麼多錢財之際你遭受了痛苦;你還擔心,萬一你不能滿足他的要求,他也許會對你進行人身虐待。想到這種虐待之時,你也感受到痛苦。所有這些,共同構成了由搶劫行為引起的原生損害中的初始類損害。你的一位債權人,曾期望你把被搶的那筆錢的一部分還給他;你的一個兒子,曾期望你把那筆錢的另一部分送給他。結果,他們倆都很失望。於是,你被迫求助於父親的慷慨,以補償這筆虧空。這些損害共同組成了衍生類損害。關於這次搶劫的傳說口耳相傳,四鄰皆知,又借助新聞報導傳向全國。在這種情況下,各色人等都牢記自己和朋友們在出行中所麵臨的危險(正如此例所顯示的那樣),特別是那些可能需要在例子中的那條路上行走的人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自然感到某種程度的痛苦;這種痛苦之或輕或重,則取決於他們可能知曉的你所受虐待的程度,每個人不得不行走在同一條路上及其附近地區的機會頻率,每個人與事發現場的鄰近程度,他的個人勇氣,他可能需要隨身攜帶的現金數量,以及許多其它狀況。這就形成了由搶劫行為所引起的次生危害中的第一部分,即驚恐。但由於你所遭遇的搶劫案,這類或那類人不但認為自己有可能遭到搶劫,而且(正如我們很快將要證明的那樣)他們確實麵臨這種可能性。正是這種可能性,構成了這一搶劫行為的其餘一部分次生損害――危險。

7.危險由何引起?――既往罪過不能為未來罪過提供任何直接動機

讓我們看一看這種可能性到底是什麼,又是從何而來的。比如說,這一次搶劫何以能促成另一次搶劫?首先,肯定地說,它不可能造成任何直接動機。動機一定是對未來享受某個快樂或其他好處的期待。但是,這裏所討論的搶劫已然過去。即使還會發生,也不會提供任何這樣的期待,因為並不是一次搶劫會給可能要實施另一次搶劫的人提供快樂。可能對一個人起作用的作為搶劫的動機或誘因的思考,一定是有關他預期的從此次搶劫的收獲中所得快樂的想法,但這種快樂是獨立於其它任何搶劫而存在的。

8.它提示了搶劫的可行性,削弱了抑製性動機的約束力

那麼,一個搶劫行為看起來有助於引起另一個搶劫行為的途徑不外兩條:(1)使麵臨誘惑的人產生進行另一次搶劫的想法(或許也使之相信其可行性)。倘若如此,它所產生的影響,首先要致力於被了解。(2)使那些有助於製止此類行為的監護性動機的約束力弱化,從而增強誘惑力。倘若如此,其影響則致力於對意願的作用。這些約束力有:(1)仁慈動機,它作為一支自然約束力而起作用;(2)自我保存動機,它防範可能由政治約束力所規定的懲罰;(3)怕丟人,這是屬於道德約束力的動機;(4)畏神怒,這是屬於宗教約束力的動機。對於上述第一種和最後一種約束力,搶劫行為或許沒有任何值得強調的影響,而它對於另外兩種約束力則是有影響的。

9.即(1)對政治約束力的影響

於是,可以構想出既往搶劫可能借以削弱政治約束力預防搶劫之效力的途徑。這種政治約束力有助於預防搶劫的途徑,是要對任何搶劫罪犯所受到的某種特殊懲罰進行譴責,指責其真實之值肯定會因實際的不確定性而減小,正如(如果說有什麼不同的話)其顯見之值肯定會因顯見的不確定性而減小一樣。人們所知曉的搶劫罪犯並未受到懲罰的每一個實例,都相應地增加了這種不確定性。當然,每一項罪過在一定時期內都會如此,直到(簡單地說)其應得的懲罰得以實施為止。如果最終實施了懲罰,那麼,該項罪過在這方麵的損害便告最終結束了,但在此之前是不會結束的。

10.對道德約束力的影響

於是,可以構想出既往的搶劫可能借以削弱道德約束力預防搶劫之效力的途徑。這種道德約束力有助於預防搶劫的方法,是提供可加之於搶劫犯罪者的人類共憤。這種道德義憤的可怕程度,依據感到義憤的人數而定,人數愈少,義憤愈不可怕。但證明某人沒有某種做法可能激起的任何義憤的最有力證據,是他本人做出了這種行為。這不但表明他本人對此不感到任何義憤,而且表明在他看來,對於他人對此可能產生的義憤,沒有任何充足理由感到害怕。因此,在搶劫行為頻繁發生而不受懲罰的地方,幹起搶劫來是毫無羞恥感可言的。從前在古希臘人那裏是如此,今天在阿拉伯人那裏仍然如此。

11.它被認為是通過示範的影響而起作用的

由此可見,不論既往罪過傾向於通過何種途徑為未來的犯罪開路,也不論是使人產生犯罪念頭還是增加誘惑力,在這兩種情況下,既往罪過都可以說是通過示範的說服力或影響而起作用的。

12.驚恐與危險盡管相互聯係,卻可加以區別

對一個行為的兩種次生危害,即驚恐和危險,絕不可相互混淆:兩者盡管密切相關,卻又截然不同,它們都可以不依賴於對方而單獨存在。你的四鄰可能因有關搶劫的傳說而感到驚恐,雖然實際上並未發生過、也不大可能發生任何搶劫;鄰人可能即將為搶劫所騷擾,卻對此一無所知。因此,我們很快就會看到,有些行為引起驚恐卻無危險,而有些行為帶來危險卻無驚恐。

13.兩者可能都與同一人相關,或者都與其他人相關

危險與驚恐可以分別再分成兩類:第一類由可能容易產生於同一行為者的未來行為的所有危險與驚恐所組成;第二類則是可能容易產生於其他人的行為的驚恐或危險,這樣的其他人,也就是可能最終做出同一類型、同一傾向性行為的人們。

14.行為的原生結果可能是有害的,其次生結果可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