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害行為的結果(2 / 3)

行為的原生的和次生的結果之間的區別,必須予以仔細注意。之所以要仔細區分,是因為後者可能常常具有同前者直接相反的性質。有時候,當行為的原生結果伴隨著損害之時,其次生結果可能是有益的,以至於達到大大超過原生損害的程度。例如,如果應用得當,所有的刑罰舉動就是如此。這些舉動的原生損害,除了那些碰巧做出了某個必須予以防範的行為的人,絕不針對其他人;而其次生損害,即驚恐和危險,則僅及於那些受到誘惑欲幹此事的人們,在這種情況下,就其約束人們從事此類行為而言,次生損害的性質是有益的。

15.行為損害的不同表現形態分析

關於引起、並且直接引起實在痛苦的行為就談這麼多。這種情況,因其簡明性,似乎最適宜於先談。但行為可能以許多其他方式造成損害。這些方式同業已闡明的那些方式一起,可以通過下麵的簡要分析統領起來。

損害可以按照以下三個視角中的任何一個視角進行分類:(1)按照損害自身的性質;(2)按照損害的成因;(3)按照作為受害對象的個人或其他當事方。就其性質而言,損害可分為簡單的和複雜的;若是簡單的,又可分為肯定的和否定的;肯定損害由實在痛苦所構成,而否定損害則由快樂之損失所構成。不論損害是簡單的還是複雜的,也不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它要麼是必然的,要麼是偶發的。若損害是否定性的,則由某種好處或利益之喪失所構成。這種好處的實在性可能表現為以下兩種方式或其中任意一種方式:(1)提供實在的快樂;(2)防止痛苦或危險(即產生痛苦的可能性),也就是提供安全感。那麼,就損害所傾向於消除的好處在於產生安全感而言,此種損害的傾向性就是會引起不安全。就其成因而言,損害可能或者由單一行為而引起,或者帶有其他行為的共生作用;若是帶有其他行為的共生作用,那麼,這些其他行為可能或者是同一人所為,或者是其他人所為,在每一種情況下,這些其他行為都或者與所討論的行為屬於同一類型,或者屬於其他類型。最後,就作為受害對象或者說受其某種影響的當事人而言,此類當事人可能要麼是可認定的個人或個人群體,要麼就是大批不可認定的個人。若對象是可認定的個人,此人則可能或者是損害製造者本人,或者是另外某人。若作為受害對象的個體是不可認定的一批群眾,則這批群眾可能或者指整個政治社會或國家,或者指國家的某個下屬區域。若受害對象是損害製造者本人,則損害可以叫做自我關涉的;若對象是任何其他當事人,則可稱之為超我關涉的;若此類其他當事人是個人,則稱之為私人的;若是社會的下屬部門,則為半公共的;若是全社會,則為公共的。說到這裏,我們必須暫且打住了。探究這一論題的所有下位區分,將是展示罪過分類一章的任務。

將這一分析應用於前述實例我們已經舉例闡述的實例都是這樣的情況,其中的原生損害必定是絕對的、確實的損害;是現存的,因而是必然的;是由單一行為引起的,不存在任何其他行為(或是同一行為者的或是其他人的)共生作用的任何必要性;其受害對象是可認定的個人,或者偶爾是可認定個人的集合,因而是超我關涉的和私人的。這種原生損害伴隨著次生損害;次生損害的第一類有時候是偶發的有時候是必然的,另一類隻能是偶發的,兩者都是超我關涉的和半公共的;而在其他方麵,兩者與原生損害頗為相同,隻是第一類次生損害即驚恐,雖然其重要性不及原生損害,但其範圍大得多,因而其總體上的重要性也大得多。

16.應用於其損害不甚明顯的其他實例之例證

再舉兩個實例便足以闡明上述限製性說明中的大多數內容了。

自我醉酒行為某人喝了一些酒,自己喝醉了。在這一具體實例中的醉酒,對他毫無傷害,或者用具有相同意義的話來說,對他沒有任何感覺得到的傷害。但一定數量的此種醉酒行為,很可能(實際上差不多必然地)會給他造成相當大的傷害,其程度或多或少取決於他的體質和其他狀況,這一點不過是日常經驗所證明的情況而已。同樣必然的是,一個此種性質的行為,通過這樣那樣的方法,大有助於加強一個人可能再次做出此種行為的意向,這也是為經驗所證實的情況。因此,在這個實例中,可能由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是可能發生之事;換句話說,在這個實例中,行為傾向的有害性不得不借助於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取決於同一性質的其他行為之共生作用,而且這些行為一定是由同一人所做出的。其受害對象正是損害製造者本人,並且除非發生偶然情況,僅僅是他本人。因此,這種損害是私人的和自我關涉的。

至於次生損害――驚恐,這一行為是不會引起任何驚恐的。由於示範的影響,它確實造成了一定的危險;但這種危險不會經常達到值得關注的程度。

17.不納稅

再舉一例。某人忘了繳納公共稅款,我們認為這是一樁消極行為。那麼,它會被列入有害行為清單嗎?當然會的。其理由何在?理由如下。對付內外之敵、保衛社會(且不談其他的不太必需之事)是不花相當多的經費便完成不了的任務。但支付這筆所需費用的錢從何而來?正是來自從個人那兒征收的貢獻,即來自稅收。於是,稅收的成果應當被視為社會統治者為了全社會的效用而必需接受的一種好處。在稅款得以實現其使用目的之前,稅收程序需要委托某些人接受和使用稅款。那麼,如果這些人得到稅款之後又用之於恰當之處,稅收就是一件好事;而不讓他們得到稅款,就造成了損害。但是,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稅款收到之後,也許沒有用於恰當的目的,或者沒有提供人們納稅時所著眼的服務。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即下級官員征稅之後也許沒有把稅款上繳首長;首長也可能沒有把稅款轉達下一個目的地,例如轉給負有責任反對內部暗藏之敵、保護社會的法官,或轉給負有責任反對外部公開之敵、保護社會的士兵。而法官或士兵則有可能在得到稅款之後,並未受到激勵而各盡其責。法官有可能不去開庭懲罰罪犯、裁決爭議,士兵有可能做不到為保衛社會拔劍而起。所有這些,連同我為了簡潔起見略而不談的其他無數中間環節的行為,構成了相互聯係的責任鏈,而履行這些責任是保護社會的必需之舉。這些責任必須全部得到履行,它們所促進的利益才能實現。如果它們全部得到履行,那麼這種利益就得以存續下去;任何行為都可能因趨於切斷這種利益而造成損害。但如果其中有些責任沒有履行,這種利益便中斷了,它自行中斷了;它不會存續下去,即使這裏所說的行為(不納稅)未曾發生過。因此,這種利益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因而根據某種假設,排斥這種利益的行為不是有害行為。但是,在任何製度不錯的政府管理之下,這一假設實際上難以得到證實。在現存的製度極壞的政府管理之下,絕大部分征稅是依據其預定目的而繳納的。因此,很明顯,對於根據任何特定需要試圖向任何特定人群征收的任何特定稅額,除非它肯定不會被如此支配,拒絕納稅之舉是有害行為。

如果納稅涉及任何特定的稅額,特別是如果稅額不大,納稅行為也許仍然會因其他理由而不能證明是有益的,因而不納稅行為也許不能證明是有害的。完全一樣的服務,也許不要什麼錢也可以提供出來。說起任何有限的小額稅款,例如要求任何人一次繳納的最大稅額,如果有人要說不納這種稅就會帶來有害結果,那麼,這絕不是必然之事。但同樣有意義的說法是,倘若如此,那麼,一旦大家都不納稅,它就絕對是必然之事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有人突然間都停止納稅,那麼,無論在維護公正方麵,還是在禦敵衛民方麵,便都不可能再有所作為了;因而弱者就會立刻受到國內強者的各種方式的壓迫和傷害,強者和弱者就會一起為國外壓迫者所征服。因此,總體上很明顯,倘若如此,雖然損害是間接模糊的、有條件的,雖然乍看起來損害不過是由利益截留所構成的,雖然個人(利益會簡化為快樂或安全的明確形式而有利於他)是完全不可認定的,但這種行為的有害傾向並不因所有這些理由而稍可置疑。就強度和持久度而言,這一損害的確是未知之事,――它是不確知的,是間接模糊的。但就範圍而言,損害是廣泛的;就多產性而言,損害之衍生後果難計其數。

18.沒有任何可認定的對象,便沒有任何驚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