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注意到,由於不同狀況的人受到同一激勵因素影響的方式與程度不同,對於兩個不同的人而言,同一名目的懲罰並不總能真正帶來同樣的痛苦,甚至在別人看來也是如此;因此,因為實際施加於每一個罪犯的懲罰,可能同打算施加於一般的類似罪犯的懲罰相同,所以要始終考慮到影響敏感性的不同狀況。
15.上述規則的比較
在上述均衡規則中,我們可以看出,前四條用來規定減輕懲罰的界限,――懲罰不應該減至這些界限以下;第五條規定了加重懲罰的界限,――懲罰不應該加至這些界限以上。前五條打算用作立法者的指南;而第六條在某種程度上確實也適用於同一目的,但主要是用來指導法官,使之在減刑和加刑兩方麵都努力遵照立法者的意圖行事。
16.對懲罰之值的考量,必須顧及懲罰之確定性與貼近性的欠缺
讓我們稍微回顧一下。為了使第一條規則更加方便地應用於實踐,也許需要對它再稍微詳細地闡述一番。應該注意的是,為了精確起見,不用分量一詞而代之以意思不甚明晰的術語值,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分量一詞不能恰當地涵蓋有關確定性或貼近性的狀況,而當評估許多痛苦之值或快樂之值時必須始終考慮到這些狀況。一方麵,許多懲罰就是許多痛苦;另一方麵,罪過得益就是許多快樂,或者是相當於快樂的東西。但罪過得益一般比懲罰更加確定,或者用意義相同的話來說,至少在罪犯看來是如此。無論如何,這種得益一般是更為直接的。所以,由此可知,為了保持懲罰對於罪過得益的優勢,必須以某種其他方式構成懲罰之值,並且要同它在確定性和貼近性兩方麵的不足相對應。那麼,除了數量上的增加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辦法可以加大懲罰之值。於是,無論在確定性還是在貼近性方麵,若懲罰之值低於罪過得益之值,那它就必須有相應的量的增加。
17.此外,對罪過的損害與得益的考量,必須顧及源於同一習性的其他罪過的損害與得益
然而,還需要進一步分析。為了確保懲罰之值超過罪過之值,有時候不但必須考慮要予以懲罰的具體罪過的得益,而且必須考慮該罪犯很可能已經犯下而未被察覺的其他同類罪過的得益。這種任意的預測方式盡管嚴厲,但在某些情況下又不可能避而不用,――在這樣的情況下,罪過的得益是金錢方麵的,被察覺的可能性很小,可惡行為具有顯示某種惡癖的性質,例如有關金錢詐騙的行為。倘若不訴諸這種方式,那麼,根據結賬結果,犯罪惡癖一定會有利可圖。如此一來,立法者便絕對地肯定壓製不了這種行為,而對它的整個懲罰便會勞而無功;總之,(仍然使用我們開頭所用的同一個術語)所有的懲罰都可能無效力。
18.確定性的不足必須從數量上彌補
考慮到上述細節之後,可以製定出下麵的三條規則作為規則1的補充和說明。
為了使懲罰之值超過罪過得益之值,它必須得到同其確定性的欠缺相應的量的增加。
19.貼近性的不足也是如此
懲罰還必須得到同其貼近性的欠缺相應的量的增加。
20.對顯示了某種習性的行為,則予以適用於習性的懲罰
當行為決定性地顯示了一種習性時,懲罰就必須有這種量的增加,而增加的幅度,應能使懲罰不但可以超過具體罪過的得益,而且可以超過同一個罪犯很可能已經犯下而未受懲罰的其他同類罪過的得益。
21.其餘的不太重要的規則
還可能有少數狀況或者應考慮事項也許對懲罰之需要有所影響。但較之於前麵談到的狀況,這些影響的適宜性既不那麼可以證實,又不那麼經久不變,或者其應用性不那麼確定。所以,它們是否值得與其他影響相提並論,也許是有疑問的。
22.為了質而增其量
經由特別良好的設計而在品質上合乎意圖的懲罰,若因少於一定的量而不能存在下去,那麼,為了采用這種懲罰,在有理由作為絕對必需之量的基礎上稍作擴展,有時候可能是有用處的。
23.特別著眼於道德訓誡
特別是在懲罰的性質被恰當地專門設計為符合道德訓誡目的的情況下,有時候便會如此。
24.關注可能令懲罰變得無利益的狀況
上述考慮事項的趨向可能決定懲罰的增加,而下述規則則在懲罰的減少方麵起作用。在有些情況下(前已述及),由於偶然狀況的影響,懲罰可能變得完全無利益;在同樣的情況下,懲罰也許碰巧變得僅僅部分地無利益。所以,當調節懲罰的分量時,凡可能使所有懲罰變得無利益的狀況,都應該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