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懲罰之不得人心所產生的危害:民眾不滿,法律軟弱
懲罰方式之不得人心具有同非節約相似的結果。令懲罰可謂之非節約的不必要痛苦,最容易發生於罪犯本人身上。若懲罰是不得人心的,同樣會產生多餘的痛苦,不過此時的多餘痛苦是由完全無辜的人們、廣泛的民眾所承受的。這已經是一個害處了。還有另一個害處,那就是容易使法律變得軟弱無力。民眾如果對法律滿意,就會自覺自願地協助執法;民眾如果不滿意,當然就不會協助執法,倘若不積極阻礙執法,就算不錯的了。這種情況極大地增強了懲罰的不確定性,――犯罪頻率之所以提高,首先就是由於懲罰的不確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缺陷照例會招致懲罰之量的增加;要是沒有這一缺陷,懲罰的增量就是不必要的。
24.這一特性假定存在著立法者應予糾正的偏見
人們會注意到,這一特性必然先假定民眾方麵有這樣那樣的偏見,而努力糾正這種偏見正是立法者的責任。這是因為,如果對有關懲罰的反感乃基於功利原則的話,那麼,它就會如同因其他緣故而不應該采用的懲罰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懲罰之得人心與否就絕不值得作為問題提出來。因此,嚴格地說,它甚至不是懲罰的特性而是民眾的特性,即民眾對值得其滿意的事物懷有非理性之厭惡感的性情。它也反映了立法者方麵的另一種特性即惰性或軟弱性,表現為容忍民眾為自身利益而爭吵;爭吵的發生是由於民眾缺乏某種指導,而他們應該、也可以得到這種指導。倘若如此,隻要此類不滿繼續存在,立法者就應該注意到它,就好像它具有充足理由一樣。每一個民族都容易產生自己的偏見和狂想,而發現偏見和狂想並予以研究和糾正是立法者的責任。
25.特性十一:可赦免性
一套懲罰似乎必備的所有特性中的第十一個即最後一個特性,是可赦免性。一般的假設是,每當實施懲罰時,懲罰就是必要的;它應該予以實施,因而不得要求赦免。但在那些十分特殊的、始終十分悲慘的案例中,可能偶爾出現別樣的情況。下述事件是有可能發生的:懲罰已經付諸實施了,而依法律本意卻不應該實施,也就是說懲罰的受害者是無罪的。當判刑之際,他看起來是有罪的,但其後發生的偶然事件卻表明他是無辜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他按規定已經遭受的懲罰,那是沒有辦法了。現在的事情就是要解除他的按判決還要有的懲罰。但真的還會有什麼懲罰嗎?除非懲罰是慢性的,例如監禁、流放、勞役之類,否則幾乎沒有任何機會“還會有”什麼懲罰。至於所有的急性懲罰,即刑罰過程本身是即刻完成的懲罰,不論其懲罰效果多麼持久,都可以視為不可赦免性懲罰。例如鞭笞刑、火烙刑、斷肢刑、死刑等都是如此,其中死刑是最完全的不可赦免性刑罰。這是因為,雖然其他刑罰一旦完成便都不可能赦免了,但還可以給予補償;盡管倒黴的受害者已經不可能回複原狀了,卻有可能找到辦法使其獲得某種良好條件,如同未曾遭難可能達到的境地一樣。如果懲罰僅僅涉及金錢,一般都可以非常有效地做到這一點。
還有一種可赦免性似乎有用的情況,即:盡管罪犯得到了公正的懲罰,可是由於他在懲罰開始之後的某個善行,對他的一部分懲罰予以赦免似乎是適當的。但是,如果這部分懲罰從其他方麵看來是應該實施的,那就幾乎不可能赦免了。儆戒的目的是比改造更為重要的目標。為了儆戒目的所需的懲罰很可能並不比為了改造目的的少,因為若一項懲罰足以威懾僅僅瞬間想到它的人卻不足以威懾一直感受它的人,這種情況一定是相當特殊的。那麼,凡是儆戒目的所需的懲罰無論如何都要持續下去,對罪犯的任何改造並不都能成為赦免任何一部分懲罰的理由;如果能的話,一個人隻要立即改過便可使自己免除被視為必要的絕大部分懲罰了。據此,為了有理由赦免任何一部分懲罰,就必須首先假定當初規定的懲罰大於儆戒目的之所必需,因而其中有一部分基本上是不必要的。在迄今仍在實施中的不完善的法律體係之下,這種情況確實經常出現。因此,在這些體係存續期間,這條理由同前一條理由一樣,都可以作為認定可赦免性有用的根據。但這種情況不適用於任何新構建的體係,因為前麵製定的均衡規則在這些體係中應該得到貫徹了。所以,在這樣的體係中,可赦免性之功用隻能基於前一條理由。
26.隻有綜合型懲罰,才能具備上述所有特性
根據對各種可能的懲罰方式進行的總體性研究,顯而易見,似乎沒有任何一種懲罰完全擁有上述所有特性。因此,為了在懲罰方麵盡可能做到最好,在絕大多數場合都有必要把它們混合成綜合性類型的懲罰,每一類型均有許多不同的懲罰方式合成;而每一類型之組成部分的性質和比例,則依其預定要反對的罪過的性質而有所不同。
27.上述特性之重述
將上麵確立的十一個特性彙總起來展示一番,或許並無不當。這些特性如下:
其中有兩個特性涉及單個罪過與其懲罰之間的適當均衡之確立。它們是:(1)可變性;(2)穩定性。
有一個特性涉及兩個以上的罪過與兩個以上的懲罰之間的適當均衡之確立。這就是:(3)可公度性。
第四個特性有助於把懲罰置於使之可能有效力的惟一境況之下,同時賦予其下麵將要列舉的儆戒性和得人心性兩個特性。這就是:(4)表征性。
另外兩個特性同排除所有的無用懲罰相關,其一為間接方法,即通過提高有用懲罰之功效而間接排除;其二為直接方法。它們是:(5)儆戒性;(6)節約性。
還有三個特性分別有助於實現懲罰的三項次要目的。它們是:(7)促進改造;(8)令其無能之效;(9)促進補償。
另一個特性有助於排除一定的懲罰方式偶然容易產生的間接損害。這就是:(10)得人心性。
剩下的一個特性有助於減輕所有懲罰本身偶然容易產生的損害。這就是:(11)可赦免性。
可公度性、表征性、儆戒性、促進改造和令其無能之效的特性,都是經過特別計算以增加懲罰應可帶來的利益的;節約性、促進補償、得人心性和可赦免性,都是為了減少花費的;而可變性和穩定性同樣地有助於實現這兩方麵的目的。
28.本章同下一章的聯係
我們即將對罪過體係進行一番總括性研究。所謂罪過,指的是具有產生有害結果之自然趨勢的行為;為了終止其有害結果,正確的做法是在此類行為之上附加一定的人為結果。所謂人為結果,正是由按照這裏確立的原則對做出此類行為的人所施加的懲罰所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