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關於信托賦予利益的那些人或者其利益因信托在或不在某人手中而受影響的那些人可能遭受的損害,通過考察就會看到,使得擁有或應當擁有信托的人可能遭受損害的每一種罪過,同樣使得現在所談論的那些人易在該方麵遭受損害。此場合的損害在性質上顯然與其他場合的損害大不相同,但同一泛稱在此更加適用。假如受益者,或其利益同信托之行使休戚相關的那些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可能會遭受到因履行信托者的素質而造成的損害,這樣的損害一定是出於下麵兩個原因中的某一個:(1)由於不應擁有信托的人擁有了信托;(2)由於應當擁有信托的人缺乏了信托。不管對於其擁有者而言它是利益還是負擔,就此目的來看是沒有差別的。在前一種情況下,產生損害的罪過是信托的篡奪、信托的不正當歸屬和信托的不正當施加;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則是信托的不正當不授予、信托的不正當阻攔、信托的不正當剝奪、信托的不正當放棄及信托的不正當規避。
關於信托的存在或占有的罪過就是這些。那些關於信托功能行使的罪過則可作如下設想:如果你擁有一項信托,那麼在任何既定的場合,你使用它的時間(為簡單起見,當時那一刻忽略不計)必定要麼是過去,要麼是未來。如果是過去,那麼在那個場合行使信托就一定要麼符合信托所設定的目的,要麼就不符合。如若符合,就不會有損害;若不符合,責任就要麼在你自己,要麼在別人,或兩者都有責任。就責任在你自己而言,它要麼是因你未做某件你應該做的事――在此情況下可稱為消極違背信托,要麼是你做了某件不應該做的事。如果是做了某件你不應該做的事,受到損害的一方就要麼是信托為其利益而設的同一方,要麼是其他一方。在上述前一種情況中,罪過可稱為主動違背信托罪;在其他情況下,可稱為濫用信托罪。就責任在於另一個人而言,其罪過可稱為擾亂信托罪。假定你行使信托的時間是將來,那麼趨於使你的行為不符合信托目的的任何行為,其作用要麼是使之實際上並最終不符合信托目的,要麼是製造此類機會。在這些情況中,如果是前麵的情況,它隻能是我們剛才提到的那些形式中的某一種形式。而在後麵的情況下,有如前述,責任必然落在你自己身上,或其他人,或兩者都有。如果責任在另一個人,他可能使你的行為不符合信托目的的那些做法,一定是施加於你本人,或其他一般對象。若是施加於你本人,那麼它們具有的影響必定要麼是直接作用於你的身體的那種,要麼是直接作用於你的思想的那種。在後一種情況下,同樣,它們的趨勢一定是剝奪你為堅持那種符合所談論的目的的行為而必需的知識、能力、或意向。如果它們屬於趨向於剝奪這裏所說的意向的那種,那它一定是將某種誘惑性動機的力量運用到影響你的意願中。最後,這動機一定要麼是強製性的,要麼是誘惑性的。也就是說,它一定是以或損或益的形式展現出來。這樣,在除去最後一種情況之外的所有已談到的各種情況中,罪過都沒有被賦予任何新的名稱。根據事件本身,它或者是一種對信托的擾亂,或者是犯此罪過的未遂企圖。在後一種情況下,它稱為賄賂罪,而且恰是這一特殊種類的賄賂可被稱為積極賄賂或行賄。在此場合,考慮你這一方的情況,你要麼接受賄賂,要麼不接受。如果不接受,而且此後你不犯或將不犯違背或濫用信托的罪過,那麼在此場合你就沒有罪過。如果你確實接受了賄賂,那麼不管你最終是否犯下行賄者想使你去犯的那種違背或濫用信托的罪過,你無論如何總是犯下了一項亦可稱為賄賂的罪過。為區別起見,它可稱為消極賄賂或受賄。至於是否要做任何進一步的區分,將取決於所談論的具體信托種類的性質,因而它也就不屬於我們這裏討論的範圍了。這樣,關於背信罪我們就有13個附類,那就是:(1)信托的不正當不授予;(2)信托的不正當受阻;(3)信托的不正當剝奪;(4)信托的篡奪;(5)信托的不正當授予或歸屬;(6)信托的不正當放棄;(7)信托的不正當逃避;(8)信托的不正當施加;(9)信托的消極違背;(10)信托的積極違背;(11)信托的濫用;(12)信托的擾亂;(13)賄賂。
28.未論及的受托人的(信用)揮霍:第三類
從上麵所談論的可以看出,在受托者一方,似乎不可能還有其他罪過使一個受益者在任何特定場合中受到任何可認定的特殊損害。不過,盡管該損害的性質和他遭受其危險的場合都不是可以認定的,但有某種行為可能會使受托者置身於遭受損害的危險中。不管是什麼,它們都隻可能是這樣的行為――使受托者受到某一既定賄賂所帶來的影響要大於他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受到的影響。換言之,它們將他置於一種環境中,比如,傾向於增加他對所談論的任何動機下的行為的敏感程度的環境。在這些行為中,看來除了受托者一方的揮霍外,沒有其他行為會容許一個同樣應用於一切時間和地點的表述。但是,在這一性質的行為中,對受益者的損害隻是偶然的和未償清的,而對受托者本人的損害則是確定的和已償清的。因此,假如在任何場合發現可以把它當做一項罪過來對待的罪過,那將會更自然地在自我關涉型罪過這一大類中為之找到合適的位置。
29.背信罪的附類劃分也由前麵各大類的劃分決定
至於背信罪的附類劃分,它同欺騙罪的附類劃分完全相似。信托可以是私人的、半公共的或公共的。它可以關係到財產、人身、名譽或身份,或同時關係到這些項目中的任何兩項或多項。這將在另一處作更為具體的說明。在這裏,相同的情況是,罪過在表現為前麵三大類的時候,某些情況下將改變自己的名稱,另一些情況下則不改變。
30.欺騙罪和背信罪之間的聯係
最後,若要問欺騙罪和背信罪之間存在著何種關係,回答便是,它們在整體上是完全不同的。欺騙可參與構成任何種類的罪過,包括那些與信托有關的罪過以及其他任何罪過,在這些罪過中,欺騙在有些場合是作為偶然手段,而在其他場合則是必要手段。違背或者濫用信托是這樣一些情況:作為偶然性的伴隨物,除了它們各自命名的那些罪過外,還可以參與構成任何其他的罪過(包括那些反對欺騙罪過在內)。
第三節 第一大類的屬類
31.在第一大類範圍內的屬類分析
現在回到第一大類,讓我們來作進一步的劃分,把前麵所展示的本大類的不同次類分解成它們各自的屬類,即分解成能夠用其大部分已在人們中間流行的名稱來標誌的較小的類別。分析到這裏就必須打住了,以同樣的常規形式去分析任何其他大類看上去幾乎是行不通的。其原因如此:對於半公共罪以及公共罪,是由於具體狀況的幹擾;對於自我關涉型罪過,是由於它必然會過早地決定那些很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對於欺詐罪和違背信托罪,是因為這一大類同前三大類之間存在的依賴關係。關於這四大類在這方麵尚需做的事情尚待論述,因而將會在本書主體部分中加以介紹,這比在其任務僅僅是構畫綱要的導論部分中論述顯得更為適當。
32.侵害個人的罪過,其效果可能是簡單的,也可能是複雜的
一項侵擾一個人幸福的行為,其結果要麼是簡單的,要麼是複雜的。當它對他的影響,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產生於僅在其利益容易受損的某一方麵或某一點上時,它在結果上可被稱為簡單的;當它同時在幾個方麵對他都有影響時,則其結果可以稱為複雜的。結果簡單的行為當然必須先予考慮。
33.侵犯人身罪及其屬類
以一種簡單的方式、亦即一次在一個方麵令一個人的幸福容易受到侵擾的行為,要麼是針對他自己的人身的,要麼是針對他的幸福所或多或少依賴的外部客體的。他的人身是由兩個不同部分或可稱的部分,即他的肉體和精神所組成的。對他的人身施加有害影響的行為,無論是對肉體還是對精神,要麼是直接作用於其上而不影響他的意誌,要麼是通過該官能的幹預而間接地作用於其上,亦即靠激發他的意誌來對肉體施以影響的方式。如果是通過意願而產生的幹預,那一定是心理強製,即使他想要堅持並且因此而確會堅持的某種他不樂於持有或若持有則在任一方麵都會有害於他的行為。這種行為要麼是積極的,要麼是消極的。如果是積極的,該強製便稱做強迫或壓製;如果是消極的,則稱之為抑製。使他感到不快的強製方式可能或者使之產生肉體痛苦,或者是單純的精神痛苦。如果由此產生肉體痛苦,罪過就可以歸入這一名稱,同樣也可以歸入我們即將講到的其他名稱之下。還有,一個人由強製方式被迫堅持的行為,或者由他被迫采取或戒行的特定行動本身的確定性具體地、原初性地決定,或者由他被迫在或不在某個地方來一般地、偶然性地決定。然而,假如他被禁止到某處,他便由此而被限製居於另一處。因為整個地球的表麵如同任何或大或小物體的表麵一樣,可以設想劃為兩部分,正如可以設想劃為其他不論多少部分或場所一樣。如果他限製於其中的場所小於他被排除在外的場所,那麼他的狀態便可稱為拘禁,若大於被排除在外的場所則可稱之為放逐。不管行為結果對受其害者的人身產生的有害影響是否借助於他的意願幹預,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要麼是致命的,要麼是非致命的。如果是非致命的,它就或者是可修複的,即暫時的;或者是不可修複的,即永久的。如果是可修複的,該有害行為便可稱為簡單肉體傷害;若不可修複,則可稱之為不可修複的肉體傷害。最後,一個人在精神上所經受的痛苦要麼是實際遭受的痛苦,要麼是恐懼的痛苦。如果是恐懼的痛苦,那麼犯罪者本人會被視為是有意促成痛苦的產生,或者不被視為如此。在前一種情況下的罪過可視為威脅,在後一種情況下,同實際遭受痛苦一樣,可稱做簡單精神傷害。這樣,我們就得出了九種個人傷害罪。按照最宜於考察的順序,它們可排列如下:(1)簡單肉體傷害;(2)不可修複的肉體傷害;(3)簡單傷害性抑製;(4)簡單傷害性強迫;(5)不正當禁閉;(6)不正當放逐;(7)不正當殺人;(8)不正當威脅;(9)簡單精神傷害。
34.侵犯名譽罪
我們現在來討論僅僅侵犯名譽的罪過。這些罪過需作不多區分就可以了。就名譽而言,其唯一的受害方式,是由於失去了別人的一部分善意。於是,就別人對你抱有的善意而言,你可能通過下列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而失去它:(1)以一種在別人看來是你自己的行為方式;(2)任意他人對你采取的,或被認為對你采取的行為方式。使人們認為你自己如此行為,以至於犯下什麼罪過,從而使得一個人擁有的社會善意比以前減少,這可以稱做誹謗。然而,一個人僅僅通過顯示他自己對你缺乏善意――即便這本質上很不公正,而且其表達很不正當――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別人撤回對你的一部分善意,這是人性所固有的,也是偏見的力量使然。當他這樣通過言辭或者通過其效果僅等同於這些言辭的行為來實施時,這樣的罪過可以稱做誣蔑。這樣實施的行為,除產生此種結果外,還造成人身份的傷害,此種罪過可稱做人身侮辱。如果這種行為甚至觸及軀體,便可稱之為肉體侮辱。如果它恰在觸及軀體前便告中止,就可稱之為侮辱性威脅。這樣,我們便有了兩類或兩種僅僅侵犯名譽的罪過,即:(1)誹謗;(2)誣蔑或辱罵。[1]至於肉體侮辱和侮辱性威脅,則屬於侵犯人身罪和侵犯名譽罪二者的混合稱謂。
樣的失職也可以是一種罪過。
II.單純由於犯罪而導致的半公共罪過。整個社區都可能會遭受以下罪過的影響:1.簡單肉體傷害,也即,由於侵犯性或危險性的貿易或產品而使它們在健康方麵受到損害:通過售賣或錯誤地推銷不衛生的藥品或供應品;通過對泉水投毒或使之幹涸,破壞水道,損壞抵擋風雨的樹林、垣牆或其他藩籬;通過任何類型的人為災害;或通過任何有意製造的災害。2和3.簡單傷害性抑製和簡單傷害性強迫,例如,憑借公開散發威脅性的傳單或發布威脅性言論,迫使整個社區加入或避免加入聲明、喧嘩、疾呼、漫罵、捐贈、承諾、遊行、或者任何其他表達喜悅或悲傷、反對或讚成,或者任何其他行為過程的任何行為等。4和5.拘禁和放逐:通過損壞道路、橋梁或者渡船;通過毀壞或者不正當地先占公共車輛或住房。6.威脅:如通過煽動性的信件和淆亂性的集會;通過報紙或傳單,公開譴責具有特殊稱謂的人群:例如猶太人、天主教徒、新教徒、蘇格蘭人、加斯科涅人、加泰隆人等等。7.簡單精神傷害:通過令人痛苦的、恐怖的、淫穢的或者違反宗教的展示而實現。例如,乞丐顯示傷口、陳屍於眾、展示或傳報偽冒的巫藝或靈術、展示淫穢的或褻瀆的印刷品,當眾發表淫穢的或者瀆神的言論;散布國家在戰爭中戰敗的消息或其他不幸消息。
III.傷害人身的自我關涉型罪過。1.絕食、禁欲、自我鞭撻、自殘肢體以及其他自我否定和自我折磨的做法;2.暴食、酗酒、縱欲和其他種類的不節製行為;3.自殺。
[1]“或辱罵”一詞係1783年添加的。
I.半公共罪過。1.誣蔑和誹謗特殊稱謂的人群,例如猶太人、天主教徒等等。II.自我關涉型罪過。1.女性的無節製;2.亂倫。
35.侵犯財產罪
如果一個人的財產由於另一個人的罪過而受到損害,那麼這種財產便要麼是由犯罪者所托管的,要麼不是如此。倘若它是被托管的,這罪過便是背信罪,而且不管它在其他方麵的性質如何,都可稱做背信性揮霍,或受托財產的揮霍。這是一種特殊情況,更為常見的則是與此相反的情況。而在這些情況下,可以預見財產可能成為犯罪目標的不同方式。侵犯財產罪,不管是什麼種類,都可以像已經提示的那樣,分成關係到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即財產權的犯罪,和僅僅關係到財產的享用或――實際上是同一回事――行使財產權的犯罪。正如已經提示的那樣,在前一名目下有信托的不正當不授予、不正當阻攔、不正當剝奪、篡奪以及不正當歸屬等幾種罪過。如果犯下其中任何罪過時采用欺詐手段,而且這種欺詐有如通常所謂的“蓄意欺詐”,或者有如它能被更恰當地稱為是“經過考慮的欺詐”,那麼,罪名之前就可以加上一個形容詞――“欺詐性的”,或以此取代不正當一詞。這樣,欺詐狀況就可以用來表示一種特殊種類的、可被包含於種屬名稱下的罪過。同樣,稍後要談到的強迫狀況就可以用來表示另一類罪過。特別是關於信托的不正當阻攔,賦權事件使你具有相關的物權,由於犯罪者缺乏賦權而令你的物權受到了阻攔,這種賦權事件要麼是他本人的行為,表明他願意承認讓你在法律上是該物的合法所有權者,要麼是任何其他事件。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你應當擁有所有權的財物是一定數額的金錢,這樣的罪過就得到一個名稱,即稱為無力償債之罪。鑒於其重要性和範圍,這種罪過可以被當做一個單獨的種屬來處理。
接下來,關於僅僅關係到有關對象的享用的侵犯財產罪。這個對象必定要麼是應當由某人提供的一項或一套服務,要麼就是屬於這一類的物品。在前一種情況下,罪過可稱以叫做服務的不正當拒絕。在後一種情況下,罪過可以有進一步的變化。這些變化能被設想為:如果你曾經占有或享用的任何對象,在取決於你的身體狀況的力量有沒變化的情況下,由於另一個人的行為,而在任何程度上不再受這一力量的支配,那麼,這種變化或者是由於該對象本身內在狀況發生改變,或者是由於其外部境況發生了你力所不及的變化。在前一情況下,變化的性質或者是使你完全無法以任何方式使用對象,此時,該對象就可以被說是被毀壞了,使之遭受如此對待的罪過可稱為不正當毀壞;或者僅僅使它所能提供的價值不及以前,此時,它被說成是被損壞或經受了損傷,利官強迫他向你提供償還服務的權利。也即,要表達上麵所說的那種意願,所關係的是某項在價值上與他所欠你的數額相等的動產或其他某種物品,或者說,與一些此類物品相關的對你有利的授權行為。
誠然,根據通常的理解,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沒有給你提供另一套不同種類的服務,他或許就不會被認為已經向你做了償付。這一套服務是由據稱他償付你的同一事物的某些實體行為來提供的,亦即通過將此事物轉移到你肯定能找得到的也便於得到的某個地方來提供的。然而,盡管提供這些服務的義務應當由法律附加到提供那些服務的義務(償付的實施正是由其履行而構成的)之上,但它們顯然是性質獨特的行為,而且對實施償付是必不可少的:它們本身並不構成實施償付,這種操作沒有它們也可以進行。不管在哪裏,當待轉移的事物碰巧由於債務人的任何行為而事實上已在債權人可及範圍之內時,它就必定會進行。
如果在此充分考察財產的性質及其容易發生的變化是切實可行的話,那麼這類事情會顯得清楚些。不過,任何事情都不是一下就能立刻完成的。
前文第26節。
服務的不正當拒絕包括違背契約:因為提供服務的義務可能以契約為依據,也可能以其他權利為依據。換句話說,訂立契約這一事件是其他許多授權事件之一,獲得服務的權利可以始自這樣的事件。假如從服務一詞最廣泛(包括正負兩個方麵)的方麵來看,這一類會足以涵蓋全部法律。因此,在此僅指此類服務,對其的滯留不與其他已經賦予了獨立名稱的罪過相吻合。
我們可以看到,有一些服務,對其拒絕可能會影響到某人,並因此種方式歸屬於肉體傷害的若幹種類中,諸如外科醫生、店主等所應提供服務的那些負麵類型。
1 在1780年印本內,本節是以這麼一條參注結尾的:“見第十七章‘界限’,第四節。”1783年,邊沁認為這條參注應當刪去(它涉及的是第十七章的一節,那時已變成以目前版本為形式發表的(原理導論)的大篇幅擴展部分《原理序言》的一部分)。但是,無論是1823年版,還是鮑林版及其後各種版本,都未作這一刪除。
2“足以”一詞係1783年插入的,在1823年及其後版忽略了,但卻在鮑林版(第1卷第117頁注)中適時地填入了。
3 這個第三段是1783年加入到注釋中的,但1823年版卻未添加。鮑林版也做了添加。
用這種罪過就可以稱為不正當損毀。此外,隻要一件東西對你所具有的價值被視為容易因任何他人施加於它的任何行為而在某種程度上受損,盡管在某個特定場合不產生看得見的損傷,但實施任何這樣的行為通常都被視為罪過,它可被稱為不正當使用或占有。
如果導致某物不能為你帶來效用的原因在於其與你相關的外部情況,那麼這種罪過就可稱做不正當扣押或阻留。在任何特定時期內,不正當扣押可能要麼伴有永久(即在無限期內)扣押該物的意圖,要麼沒有這種意圖:如果不僅有而且同時還伴有對所做之事不負法律責任的意圖,那麼它似乎就符合通常附加於貪汙一詞上的含義,這種罪過一般伴有對信托的違背。在不正當占有的情況下,實際占有物權的獲取可能得到或不能得到所有者的幫助或同意,或其他看似有權力提供它們的人的幫助或同意。如果沒有這種幫助或同意,而且是帶著永久扣押財物以及對所作所為不負法律責任的意圖,那麼這種罪過似乎就符合通常附加於盜竊或偷竊一詞上的含義。在同一狀況下,如果對任何努力或看來要努力阻止該行為發生的任何人的身體施以暴力,這似乎就是屬於通常被歸入搶劫罪名下的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