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闡釋性內容之篇幅冗長並非立法命令所特有

於是,普通法律的性質是這樣的:盡管其命令部分(這個人造體係的所謂斑狀突起)不應超過兩三個詞,但它可能需要大量的闡釋性附加語;沒有這樣的附加語,命令部分就不能正確地行使職能。

但家庭式私人命令可能存在同樣情況。試以一位書商對工頭的下述命令為例:按照這份印好的目錄,把我的全部存貨從這個店鋪搬到我的新店鋪去。――“搬”,“從這個店鋪到我的新店鋪”,“我的全部存貨”,是這條命令所命令的內容;命令所提到的目錄則相當於闡釋性附加內容。

12.同一批闡釋性內容可共用於多項法律

同一批闡釋性內容可以共同地適用於、共同地隸屬於許多命令、大量的命令性內容。因此,其中有關前述資格(見本總注之9)之授予與撤除的物件清單,就可以共同地歸屬於全部或大多數的頒定各種侵犯所有權罪行的法律,如同數學圖表中的同一條底線可以共用於一組三角形。

13.法律必備的命令性容易隱含於闡釋性內容之中

由於這樣的闡釋性內容完全不同於命令性內容,對兩者聯係有所忽視便毫不奇怪了;其實,這或許是相當普遍的情況。隻要頒布的任何一批立法項目本身不是命令性的或者相反,或者它同闡釋性或命令性內容的聯係尚不清楚,那麼,在這一範圍內和程度上,每一部法律都是命令或其對立物這一命題的真理性,就可能仍然是不確定的或似可懷疑的;那些立法項目中的大部分立法的不完整性(它們以完整法律的麵目出現),以及賦予其真正完整性的方法,就可能仍然是有待發現的。

14.隱含性得力於大量的能夠傳達命令內容的間接形式

自然而然地有助於加大這種發現難度的狀況,是可借以傳達法律命令的多種多樣途徑,即法律的命令部分可以任意采用的多種多樣形式,――有的形式較為直接地表達法律的命令性,有的不那麼直接。汝不可偷盜;不準任何人偷盜;凡偷盜者必須如此這般地予以懲罰;如果有人偷盜,必須如此這般地予以懲罰;某人如此這般地行事謂之盜竊;對盜竊的懲罰則如此這般;對這種那種罪過即盜竊行為的審判權屬於(如此這般地提名、如此這般地任命的)法官;如此等等。這些僅為大量的命令形式之一部分,其中每一種形式也許都同樣地傳達了禁止盜竊的命令;對於一般的理解力而言,其中有些形式的命令性顯然在某種程度上被模糊和隱蔽了。

15.如何確定一部法典內法律的數量和性質

在作出上述說明之後可以得出的一兩個普遍性命題,也許多少有助於認識一部完整的法律之結構和內容:設定多少種不同的罪行,就有多少不同的強製性法律;在那些罪行類別中排除掉多少例外,就有多少非強製性法律。

因此,前一章試圖完成的對罪過的分類,就是對法律的分類;展示由法律設定的所有罪行的總目(包括為確定和展示據以設定罪行的不同法律所含條款之意義而必需的全部闡釋),就是展示現行法律的完整彙集,即一套完整的法律體係,一套分類總覽,如果可以如此稱謂的話。

16.關於民法典與刑法典之界限的概觀

法律的範圍以及民法或單純的命令性法律與刑法之區別自然充滿了模糊性,由此產生了民法典和刑法典之界限的模糊性,產生了法律的民法部類和刑法部類之界限的模糊性。

在全部立法事項中哪些部分屬於民法、哪些部分屬於刑法?這一問題必須先假定可以找到若幹或至少一個這樣的政治國家,在那裏既有刑法典也有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兩者涇渭分明。但是,迄今為止未曾見到一個這樣的國家。

要提出可以確切回答的問題,我們必須用像下麵這樣的問題取代上述問題:

假定此時製定了兩大類立法事項,一類叫做民法典,另一類叫做刑法典,而且刑法典全部是刑法,民法典全部是民法;那麼,上文所區分的不同種類的法律,在多大程度可以普遍地、自然地歸入這兩類法典呢?

對於這一問題,下述回答看起來很可能最符合實際:

民法典不可能是由各自本身很完全而不涉及任何刑法問題的諸多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

刑法典也不是(因為我們看到它不可能)由各自不僅本身很完全而且不涉及任何民法問題的諸多刑事法律所集合而成的。但是――

17.民法典的內容

民法典總是主要由純粹的闡釋性內容所組成的。而分別同那些闡釋性內容相適合的命令性內容,不可能存在於該部法典之中――不可能存在於民法典之中,也不可能是不攙雜任何刑罰律令的單純形態;而是存在於刑法典之中,屬於如前所述的那種合成形態,其中含有同樣多相應的刑罰律令。

18.刑法典的內容

於是,刑法典便主要由刑罰律令所組成,包括全部民法的命令內容;與此同時,還可能包括不關涉民法律令而關涉刑罰律令的種種闡釋性內容。瑪麗亞?特雷薩女皇(女王)所頒布的一整套刑法,同這一描述是完全一致的。

19.在腓特烈法典中,闡釋性內容的命令性幾乎不為人所知

在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的主持下,以腓特烈法典的名義用德文也用法文發布的大量立法文書,從未確立起法律效力。它們看起來,舉例來說,幾乎全部由闡述性內容所組成;而對於這些內容同任何命令性內容的關係,人們似乎隻有很不完全的認識。

20.在羅馬法中也是如此

在古羅馬法(或者按著名稱謂即民法)的那些龐雜混亂、自相矛盾的大量條文中,命令性內容,甚至帶有命令性的所有細微成分,似乎最終都為闡釋性內容所掩蓋。esto(此物)是原始簡明的語言,是羅馬法典的語言。到了查士丁尼時代(詮釋者的糊塗造成了如此嚴重的無知與蒙昧),刑法就被塞進了民法的背旮旯兒;罪過甚至罪惡的總目隱含於許多義務之中,意願隱藏於意見之中;甚至在最專製的暴君的嘴裏,原始的esto(此物)都變成了videtur(或許)。

21.在異邦人法典中具有明顯的命令性

在興起於羅馬帝國廢墟之上的異邦民族中間,從連篇累牘的闡釋性廢話中冒出來的法律,又暫時采用了命令語言。於是,它至少具有簡明性這一可取之處,如果說沒有其他任何優點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