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韓國中小學教育教學評價的情況
韓國中小學教育評價由教育人力資源部、各地教育廳負責。教育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市、道教育廳進行評價,同時對部分中小學校進行評價。從1996年開始對各市、道教育廳進行評價。1996~1999年,每年評價一次。從2000年開始每兩年評一次。評價主要內容:一是國家級政策實施評價;二是地方政策和管理評價;三是對學校自律能力和特色的評價。通過評價促進地方教育發展。評價委員會由30人組成,負責具體實施評價。主要方式是對地方報上來的自評材料進行分析評價,同時采取下去視察、指導的方式,然後提交一份綜合性評估結果報告,評出最優秀的領域和最優秀的單位,評價結果實行部分公開。
對部分學校的評價,教育人力資源部委托教育開發院研究具體評價辦法和方案,由教育人力資源部實施評價。評價的目的是幫助學校發現問題,提高指導能力,為製定政策提供依據。以2003年為例,各地書麵上報教育人力資源部756所學校,進行實地考察的有100所。上報的學校是由各市、道推薦,教育人力資源部考慮到學校類型、城鄉分布等因素確定的,對這些學校的評價指標要求是一致的。具體評價指標包括:一是經營計劃;二是學校活動;三是過程評價;四是教師管理;五是業務管理;六是財務管理;七是設施管理;八是學校與社區的聯係。
各市、道教育廳以及下一級教育機構按分工對轄區內中小學校進行評價。以釜山市為例,高中由釜山市教育廳直接評價,初中、小學由6個地方教育廳負責評價。評價時要組成評價委員會,由教育廳行政官員、講學官組成。實施評價前,向學校發評價指標體係,評價後要寫出評價意見書。每年要公布評價結果,好的學校,即公布第一名。因學校發展比較均衡,不同學校各有特點,各有所長,所以不排隊,不分等。教育廳對學校的評價以學校自評為基礎。教育廳要求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各學校自評由校長、校監(相當於副校長)和教師進行。學校自評重點集中在發展規劃和計劃、教育教學工作、教育資源配置與使用等方麵自評過程中要向家長發放問卷,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
二、韓國學校評價製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韓國的學校評價已形成製度,學校每一年或兩年進行一次自評,既是自我反思的過程,也是考核校長工作業績、決定校長任免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國中小學校評價製度還不健全,評估工作開展不平衡,評價結果也缺乏影響力,韓國的做法對於建立我國的學校評價製度很有借鑒意義。
韓國的學校評價指標體係都有很強的針對性,目的性十分突出,既有國家級政策實施評價,地方政策和管理評價,也有學校自律和特色評價。我國目前的學校評評內容太全、過程太繁,應借鑒韓國的做法,建立起科學的又便於操作的指標體係。
韓國的學校評價不僅由教育評估部門進行,還廣泛吸納社會參與,如向家長發放問卷、召開社區座談會等,力求使評估結果更加客觀、公正,同時調動社會各方麵關心支持教育。我國在構建學習型社會的過程中亟待借鑒這一經驗,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建設的中心,人人有權評論它,人人也有責任關心愛護它,推動中小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韓國中小學校的教育管理
韓國是亞洲經濟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也是高度重視教育的國家,中小學實施校長負責製。韓國政府規定小學校長必須畢業於四年製的教育大學或學院,中學校長必須畢業於綜合大學裏的師範大學和專業大學裏的師範係。有了高素質的中小學校長,韓國的學校教育和管理,不僅對培養現代化所需要的中高級科技人才和訓練有素的勞動者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大大提高了國民總體的文化素質。
為了充分調動廣大家長參與辦學的熱情和社會各界力量發展教育的責任感,近年來韓國中小學普遍設立了“學校運營委員會”,由學生家長、教師、教育專家、社區各界代表等組成。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學校的經費預算和決算;審定教學科目及教科書;審議特別教學活動計劃;製定學校憲章及校規;等等。總而言之,委員會與校長緊密配合,成為以教育自治為目標的保證學校健康運營的中樞機構。
一、中小學校管理人員的任務
(一)學校的校長
韓國中小學的教育行政管理體製屬於“一長製”。即校長對外是法人代表,對內管理學校的所有事物。韓國《教育法》第75條規定:“校長要統管校務,監督學校所屬的教員,教育學生。”校長作為學校管理的最高責任者要控製、管理學校教育的所有業務,不僅要監督、指揮所屬的教員,還要擔負教育學生的責任。校長之下設有校監,相當於我國中小學的教導主任,其任務是“根據校長的命令處理校務,教育學生”,校長不在時代理校長的工作。學校校長的活動包括對內和對外兩部分。
校長的對外活動包括:
1.與教育委員會和教育廳的聯係
各級學校的教育都要堅持執行國家的教育政策,韓國所有的初、中等教育機關,要與按照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政策,製定具體的教育計劃和管理、運營措施的各市、道教育委員會及教育廳緊密聯係,直接接受教育監的監督,使教育委員會與教育廳所製定的種種教育政策在學校內得到體現。校長平時要與以上各級教育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進行頻繁的接觸,保持密切的聯係,明確學校管理上的指示,同時在各方麵得到上級機關的協助。與小學與初中直接聯係的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廳,與高中直接聯係的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委員會。學校校長為了對學校進行民主性的管理,要在與國家教育政策不相違背的範圍內,發揮高度的創造性來完成其各項任務。
2.與地方公共團體的聯係
《教育法》第六條中規定:“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依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置並管理學校以外的教育設施,並對所有的教育機關進行指導、監督。”這表明了公立學校與地方公共團體之間的緊密聯係,其主要的聯係體現在教育財政方麵,在這一方麵學校校長要與地方行政機關很好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