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的中小學,為了加強學校管理而成立的校務分工組織沒有一定的標準,是按照學校的規模即教職員數、學生數、校舍設備和其他學校所具有的特點,切合實際地組成的,也與學校校長的管理方針有很大的關係。
一般情況下,校務分工組織由教育部、學生部和庶務部等3個部門構成,在指定的研究學校和以研究為中心的學校還設有研究部。教育部主要負責規劃、各種活動的安排、學籍管理、教學、圖書、教科書、教育實習(隻限於教學實習指定學校)等事項。學生部(生活指導部)主要負責有關生活指導、周邊環境清理、保健衛生與學生自治會活動的事務。庶務部主要處理管理、會計、育成會等事項。
在庶務部的設置方麵,小學與初、高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在初中和高中設有專門從事庶務的專門職員,但在小學,根據《教育法實施令》第39條“小學庶務人員的設立標準為21個班級以上的學校”的規定,小規模的學校中不設庶務專門職員,由一般職員承擔有關庶務的事務。
二、中小學校長與校監的選拔任用製度
經過長期的實踐,韓國已經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比較完整的教育公務員選拔任用製度。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及管理也是根據《教育法》和《教育公務員法》的規定進行的。《教育法》規定:中小學校長、校監都要符合此法附錄(二)的資格標準,並根據總統令的規定,獲得教育部長官授予的資格證書。
韓國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製度的特點是:1.中小學的校長的選拔和任用實行資格證書製度;2.規定的資格標準是嚴格而具體的;3.校長必須具有校監資格和教員資格以及經曆,不是任何教育公務員都可以做中小學校長的;4.必須經過職前培訓才能任用上崗。
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原則,首先必須是獲得資格證書者,其次是堅持“成績主義原則”,就是要根據本人的能力、資格和業績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定後予以任用。這種資格、再培訓成績、工作業績等實際任用的原則,是為了防止任人唯親的弊端而製定的。選拔和任用校長時,一般采取公開競爭和競爭演說等形式進行,增加選拔任用的透明度。目前,韓國教育公務員晉升標準的量化指標是:“經曆評定”為90分,“工作成績評定”為80分,“研修成績評定”為30分,“加算分數製度”共9個係數列,合計115分。例如,“研修成績評定”是根據研究論文提交給不同規模的學術會議和論文評選的級別,給予不同的分數;取得不同的學位,其論文的分數也不同。獲得不同級別的獎勵給予不同的分數,在不同的艱苦地區和不同類型學校工作所得的分數也不同。也就是說受獎的級別越高,分數就越高;在越偏僻的地區、工作環境越艱苦的學校工作,分數就越高。
三、中小學的“學校運營委員會”
麵向21世紀,韓國的教育改革近年來出現了許多新變化,實施了許多新舉措。整個的教育改革,從過去重視數量的增加轉向重視質量的提高,從過去的重視學曆教育轉向重視推進以“信息化”、“社會化”、“國際化”為目標的大規模的教育改革。
在這場教育改革熱潮中,引人注目的是,為了構築旨在初等·中等教育自主運營的學校共同體,國家“教育改革運營委員會”提出了在全國的小學、初中、高中普遍設立“學校運營委員會”的重要建議。這一建議提出後,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和重視。如今,“學校運營委員會”的設立已經成為韓國中小學教育改革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大舉措。
“學校運營委員會”委員人數為7~15名,其構成比例為:學生的父母占40%~50%;校長、教師、教育專家占30%~40%;社區各界代表、校友會代表占10%~30%。這是個原則性的比例,各校可根據所在社區和本校的特點自行決定其構成比例。“學校運營委員會”的設立,勢頭很大。從1995年下半年開始,半年中就設立了300多個。到1998年年底,已在全國普遍設立起來。
“學校運營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學校的經費預算和決算;審定教學科目及教科書;審議特別教學活動計劃;製定學校憲章及校規;選定學校的製服;審議由父母負擔經費的修學旅行等活動計劃;接收社區捐贈給學校的讚助費;審議校外教育活動的計劃及經費問題;審定“校長推薦委員會”和“教師推薦委員會”的建立及運營方針;承擔“學校發展基金”和社區捐贈款的管理業務,等等。總而言之,這個委員會與校長緊密配合,成為以教育自治為目標的、保證學校健康運營的中樞機構。
對於私立學校,政府尊重辦學者的經營方針,不強求它們設立“學校運營委員會”,隻是建議它們設立。
“學校運營委員會”的設立,促進了教育活動的主導者(學校的校長和教師)、教育活動的需求者(學生及家長)、教育活動的受益者(社區)三者之間的團結合作,使得以學校和社區共同得到發展為目標的“學校共同體”能夠順利地構築起來。
“學校共同體”是由對學校的教育活動承擔責任並享有權利的三大集團共同構成的。這三大集團是:設立者集團、教育者集團和需要者集團。設立者集團指的是國家、地方政府及自治團體、私學財團,它們享有開展學校教育的權利,也承擔辦好學校的義務,肩負著策劃、建立、經營、管理學校的責任;教育者集團指的是教育家、校長、教師、職員、工人等,他們肩負著開展各種教育活動,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需要者集團指的是學生、家長、社區居民,他們一方麵享有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自己受教育或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另一方麵又有義務為發展國民教育作貢獻。
為了使學校教育工作順利進行,使學校這部機器協調運轉,上述三個社會集團必須正確認識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且不折不扣地采取應有的行動。如果這三個社會集團之間出現了矛盾,學校教育的運營就不可能順利,教育事業的發展就不可能一帆風順。從這個意義上講,新設立的“學校運營委員會”具有非常重要的、劃時代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