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韓國的“平等教育製度”
20世紀50年代以來,韓國政府便出台了一係列法規、政策來推行平等主義的教育理念,切實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的平等實現。經過幾十年的持續努力,一套獨具特色的平等教育製度已在韓國初步形成,韓國的教育事業在平等教育製度的切實保障下也取得了極大的發展,70年代,韓國基本掃除了文盲,普及了六年製義務教育,80年代,開始普及九年製義務教育,“2000年,韓國成為全世界識字人口比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同時居民受教育程度也是名列全球榜首,良好的教育還被視為近年來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目前韓國經濟總體水平已經攀居世界十一強”。
一、韓國平等教育製度的理論觀
韓國與中國同屬於東亞儒家文化圈,儒家文化對於韓國文明影響深遠,對於大多數韓國人來說,儒家思想已逐漸演化成為韓國傳統文化的中樞。儒家理論主張精英治國,《論語·子張》載孔子的弟子子夏所說的“學而優則仕,仕而優則學”,典型地反映了孔門師生主張賢能治國的理想,而科舉製正是將“學而優則仕”的儒家思想付諸實踐的結果。韓國通過導入儒學實行科舉製,使韓國社會形成了競爭的精英主義文化,教育係統因而也成為一種篩選和過濾機製,促使民眾朝向不同的社會層次分流,能力優異者即使出身貧寒,依然可以通過科舉考試進入統治精英階層;能力平庸者,如果不幸又出身卑微,很有可能會被排除在權力分割圈之外。
精英主義文化一直主導著韓國教育發展的主流方向,直到二戰後,遭遇了國際平等主義教育理念的衝擊,才開始轉向。1948年,在美國政府的扶持下,大韓民國宣告成立,結束了日本殖民統治的曆史。新政府建立伊始,便著手改革舊的教育體製,清除日本奴化教育的影響,並采取一係列教育改革舉措,灌輸西方的民主教育思想,以民主主義教育為基礎,在全社會開展新教育運動,以培養民主國家所需要的新型公民。1948年7月,韓國國會頒布了《大韓民國憲法》,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有關教育機會均等,普及義務教育、教育機構設置和教育製度確立的原則,依據憲法中的這些原則,韓國政府於1949年12月出台了教育法,對普及義務教育和受教育機會均等原則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表述:“國民均有接受六年初等教育的權利”,“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為實施前項之初等教育,必須設置和經營所需要的學校,學齡兒童的家長及監護人有讓其保護兒童接受初等教育的義務”。
二、韓國平等教育製度的實踐舉措
教育平等作為人類社會追求的基本價值,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其內涵也不斷地豐富與拓展。教育平等主要有三重內涵:起點上的平等,即入學機會的均等,指每個人都不受性別、種族、經濟地位等任何歧視,開始其學習生涯;受教育過程中的平等,即指在教育活動中以各種不同但卻平等的方式來對待每一個人;目標上的平等,即教育效果的平等,指每個人享受高質量教育機會的均等,保證不同個體學業成功的機會平等。韓國政府在深刻把握教育平等的內涵之後,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段,針對平等教育製度的貫徹落實采取了不同舉措。
1.起點平等的舉措:免費普及義務教育
起點平等就是要確保入學機會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韓國憲法規定:“所有的國民擁有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國家有義務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所有國民根據自己的能力,具有均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義務教育是免費的,所有國民對其應受保護的子女進行初等教育和法定教育之義務”。為了有效地貫徹憲法中提出的國民平等原則、受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義務教育原則,韓國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舉措加以保障:
(1)優先保證教育投入。美國社會學家詹姆斯·科爾曼(James Coleman)曾界定了不同的教育機會平等定義,並將它們區分為教育投入資源和教育產出效果兩類機會平等。在科爾曼看來,教育機會平等的觀念意味著機會的效益均等。教育既然是一種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那麼對公共產品的提供就要保證公平並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和發展。公平的教育投入不僅能促進入學機會、享受資源的平等,也能促進分配的平等,即分享教育給個人畢業帶來的收益上的平等。而教育投入政策的不公平則直接導致社會弱勢群體在教育活動中的不平等地位。公平的教育投入需要政府加以保障,韓國政府顯然意識到了這一點,從建國之初就承擔起了教育投入的主要責任。韓國的教育資金由中央政府統一籌措,政府撥款占整個教育預算的絕大部分。1962~1980年,韓國的教育預算占政府全部預算的比重年平均為16.8%,1981~1984年為年平均18.7%,除國防預算外,教育預算高於經濟開發在內的一切預算項目。2000年前後,教育預算占政府總體預算的比例也一直保持在20%左右,“據韓國教育部的預算數據統計,1997年韓國教育預算占政府總體預算的23.9%(占GNP的4.4%);1998年預算占總體預算的23.3%;2003年預算占總體預算的20.3%;2004年預算占總體預算的20.8%”。持續穩定的公共財政投入為韓國教育資源的平等享有提供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