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及投訴受理、申訴、谘詢(1 / 3)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對稱易於使消費者對市場上的所有食品產生懷疑,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容易造成公眾恐慌,而恰當的信息披露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基本途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賣方(包括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可能會隱瞞一些不利己的食品安全信息,這就需要政府強勢地介入,以“官方信息”滿足公眾的知情要求。據調查,對所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費者反映“對政府部門和消費者協會信任度最高”。可見,政府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在整個監管環節中的重要作用。未來,政府對食品市場的管製方式可能將由傳統的直接管製逐漸轉向對質量信息的管製,通過信息披露、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式建立有效的質量信號傳遞機製,確保食品安全質量目標的實現。

本章主要講述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食品安全的投訴受理及相關申訴、谘詢。

第一節食品安全信息發布

一、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製度

(一) 法律沿襲

1995年10月30日通過的《食品衛生法》沒有確立食品信息發布法律製度,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隻提及了衛生行政部門具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的監督職責。

2004年11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為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規範性指導文件。

2009年2月28日通過《食品安全法》,於2009年6月1日施行,同時廢除《食品衛生法》。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製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製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內容首次在法律上予以明確。

2010年11月3日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衛生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製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0〕93號),同時廢除《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

(二) 食品安全信息的內涵

根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該“有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查)、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範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主要部門有:一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製下的衛生部。衛生部負責公布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這些信息與公眾日常生活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關係緊密,且影響範圍大、力度強、涉及麵廣,為保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規範性、嚴肅性,必須由衛生部統一公布。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限於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於特定的區域。三是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如批準、變更、吊銷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抽樣檢驗的結果,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查處情況等。

(三)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

1 信息發布途徑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規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製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地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2)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布信息,應當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3) 《食品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 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與會商製度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行政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的工作機製,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依法公布相關信息並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據職責分工進行處理。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同時將會商情況報告當地政府,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於獲知涉及其監管職責,但無法判定是否屬於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屬於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書麵反饋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緊急信息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立即進行處理。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應當準確、及時、客觀,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各相關部門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專家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4)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5)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3 食品安全信息上報製度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4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的內容包括:

(1) 依照食品流通行政許可的情況。

(2) 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3) 查處食品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4) 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6) 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公布日常監管信息時,還應當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名稱、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產品批號、銷售範圍等具體信息一並公布。

5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監督、檢查、考核、評議機製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必要時有關部門可以糾正下級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並重新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