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及投訴受理、申訴、谘詢(3 / 3)

(4)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5)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

5 建立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 對食品安全信息通報的快速響應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後,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後,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7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網絡數據庫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8 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彙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9 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係

(1)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修訂版)(衛生部令第37號)第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係,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係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彙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製體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係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係統的正常運行。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製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4)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規定,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係統,為全國提供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網絡平台,用於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信息係統覆蓋中央、省、市(地)、縣(市)、鄉(鎮、街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負責轄區內網絡密碼的分配和管理。網絡密碼定期更換,不能泄露和轉讓。

第二節食品安全谘詢、申訴、舉報處置

就食品安全問題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谘詢、投訴、舉報,是公眾依法獲取食品安全信息,實施監督的權利。谘詢、投訴、舉報,往往對監督管理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取得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證據,有針對性地打擊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及時對谘詢、投訴、舉報進行處理也是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一、 法規要求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谘詢和了解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食品消費者享有對食品和服務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3)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二、 處置措施

(一) 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谘詢、投訴、舉報處理

(1)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不得推諉。受理後,對谘詢給予準確答複;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確實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投訴人,經核實沒有問題的,也應當告知投訴人;對舉報進行處理,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

(2)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或者其他的通訊方式,並依法建立檢舉獎勵製度,對舉報立功者予以獎勵。

(3) 為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還應當積極支持、合理引導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報道,為其準確及時報道提供便利。對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

(4)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接受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透露投訴人、舉報人的姓名、住所、投訴舉報內容等情況;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 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谘詢、投訴、舉報處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後,經審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采取書麵的方式通知谘詢人、投訴人、舉報人,說明原因及其根據,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將移交情況告知谘詢人、投訴人、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在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谘詢、投訴、舉報後,應當受理,並立即進行答複、核實、處理,不得推諉。

(三) 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谘詢、投訴、舉報所反映的問題,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屬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後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再由其按規定上報,並由縣級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