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經驗證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要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最短時間內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恢複正常秩序,有兩個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發生單位在第一時間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散。二是及時報告,以便及時啟動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指經過一定程序製定的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事先指導方案。製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一項已經被證明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領域中的工作製度,在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中就有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都明確規定,對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地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6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發布,標誌著我國應急預案編製工作基本完成,覆蓋了我國經常發生的包括公共衛生事件在內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麵,全國應急預案框架體係初步形成。《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出台,標誌著我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進入規範化、製度化階段。《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都要製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予以法定化。
為了有效預防、有序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各類突發事件,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切實保障食品消費安全,《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商行政管理係統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商消字〔2006〕第79號)(簡稱《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作出了專門的規定,為食品安全事故程序化處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節食品安全事故分級及其應急響應
一、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國務院所屬各部門針對各自監管職責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級進行了細化。
《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分級標準為:
(一) 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 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 國務院啟動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範圍的。
(4) 超出事發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處置能力的。
(5) 國務院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 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地)級行政區域的。
(2) 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 省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省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影響範圍涉及市(地)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區)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 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 市(地)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 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影響範圍涉及縣(區)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街道辦事處),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 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 縣(區)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由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縣局)負責處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 食品安全事故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有不同級別的應急處置機製:
(一) 分級響應
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國務院批準並宣布啟動Ⅰ級響應後,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啟動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響應期間,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並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
(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2) 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3) 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並部署省(區、市)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 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係,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 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 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7) 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國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一同協調指揮。
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1)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建議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定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區、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市(地)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3)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 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響應
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督導,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
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1) 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市(地)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 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加強對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
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縣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麵的支持。
(二) 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製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並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三、 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國家工商總局依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按照其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製定的《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了其應急處理分級響應行為。
(一) 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總局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事發地省局按照相應的預案具體組織應急處理工作,並及時向總局應急辦公室報告事態發展狀況。
Ⅱ級及其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由省局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各省局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局、縣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及時上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1 Ⅰ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1) 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總局應急指揮部及時分析、評估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範圍,立即成立應急辦公室。
(2) 在12小時內召開成員單位參加的總局指揮部會議,迅速製定具體措施,下發至相關省局,指導其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3) 暢通與事故發生地省局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係,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由省局及時監控涉案食品在市場的銷售,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監督涉案企業和相關人員。
(4) 立即派出督查組,會同當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開展事故調查,做好市場監管和社會穩定工作。
(5) 在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事故原因製定專項檢查方案,下發全係統,全麵開展市場清查和檢查。
(6) 總局應急辦公室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控製等情況實時報告應急指揮部,根據指揮部指令,迅速通報有關省局。
(7) 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務院並報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 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1) 省局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現)後,省局立即向省政府報告,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調度協調,實施應急保障。迅速部署執法行動,責令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將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銷售,並依法采取相應的控製措施。立即展開調查,查清來源、銷售去向和事故原因,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總局應急指揮部上報。製定專項檢查方案,全麵開展市場檢查。加大對重點食品、重點對象、重點市場和重點區域的巡查。依法從重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波及其他地區的,緊急通知相關省局並報告總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費者停止食用。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專用電話保證暢通,夜間有專人值守,及時解答谘詢,受理和處理申訴、舉報。